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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县市政府主管的各级学校,如与中国大陆学校签署校际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3规定,「台湾地区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应先向教育部申报」。

(二)依教育部「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审查要点」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各级学校与中国大陆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所签订之书面约定书,应於签约1个月前,由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向教育部提出申报。

(三)依据前揭要点规定,各级学校从事两岸校际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有关法令政策、交流对等互惠原则及涉及政治性内容、机密科技、或影响社会治安或国家安全之虞。

(四)依据「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规定,目前中国大陆学生来台交换研修,其邀请单位资格、受邀学生等均限大专校院以上学生,目前并未开放我「中、小学」以下学校与中国大陆学校进行学生交换研修;又中国大陆教育人士来台从事专业交流,其范畴并未包括担任教职。因此,目前主管机关教育部并未同意两岸中小学进行教师、学生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