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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

  • 发布日期:108-04-09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39号

立法院今(9)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之罚锾金额上限由新台币60万元提高至2,500万元,并配合将其他违规行为之罚锾金额上限由新台币30万元提高至250万元,同时考量陆资投资人来台投资如有违规情节轻微之情事,增订主管机关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处罚之规定。

大陆委员会表示,本次修法系针对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及其他违规行为之裁罚规定进行通盘检讨与修正,赋予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进行裁处。政府欢迎陆资来台投资的立场没有改变,本次修法对合法陆资并无影响,但对於陆资违法投资影响我正常商业运作及证券市场秩序,适度提高罚锾,遏阻其违法行为,以完善法制规范,营造安定有序的投资环境。

陆委会进一步说明,本草案经总统公布施行後,将由经济部及金管会依违法情节轻重及对国家、社会影响程度等,分别订定裁罚基准,以利适用,未来对於具体个案裁罚时,亦将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两岸条例及裁罚基准规定,核定适当之裁罚金额。

新闻联络人:吴玠锴

电话:23975589分机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