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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大陆「国家情报法(草案)」新闻参考资料

  • 发布日期:106-06-26

一、 中国大陆人大网於106年5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相关重点如次:
(一) 课予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公民协助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义务
草案第6条、第13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公民,当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以及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并保守秘密。
(二) 情报工作机构之工作范围包括境内外
草案第9条规定,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得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管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同时,第10条赋予情报工作机构蒐集、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国大陆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讯息;并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危害中国大陆国家安全、利益之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三) 情报工作机构执行工作具有宽泛之强制处分权限
草案第14条至第17条授权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向有关机关(构)、团体、企业或个人了解及询问,并得查阅或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此外,尚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使用或依法徵用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四) 违反本草案规定者将可能为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第25条、第26条规定违反本草案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之情报工作时,或泄漏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者,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予以处分,或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舆论担忧本草案内容模糊,可能被用以打击境内外异议人士:
国际社会对於本草案表达关切与忧虑,有认为若本草案通过,将会给予情报工作机构监视和调查国内外个人及团体新法律依据;而法案中所指的「国家利益」或「情报」的具体内容模糊笼统,搭配上本草案所赋予情报工作机关宽泛之强制处分权限以及行政拘留等措施,外媒担忧本草案可能通过後可能成为当局用来对付异议人士、或箝制非政府组织活动之工具。
另有认为,中国大陆近年加大言论审查力道,陆续制定、通过有关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法律,包括2016年通过《网络安全法》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5年通过《国家安全法》,以及更早的2014年《反间谍法》等。而由本草案之说明亦可知,本草案将与上开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衔接,强化整体管制权限。

三、 本会呼吁情报工作执行应避免影响两岸交流,更应重视人权保障之要求:
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是促进两岸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大陆相关措施都应考量对两岸人民往来可能衍生的负面影响。本会及相关主管机关将持续密切关注本草案後续立法情形及发展,并评估其对於我方从事大陆事务工作人员及我方人民权益之影响,与相关因应措施,俾妥适因应。同时,本会亦呼吁陆方相关规范之制定与执行,应注意人权保障以及遵守正当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