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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本会第27次委员会议通过「两岸条例第9条及第91条修正草案」

  • 发布日期:110-09-29

  大陆委员会本(110)年9月29日第27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两岸条例第9条、第91条修正草案」,後续将循行政作业程序,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近年因中国大陆企图窃取我国产业技术之案例频生,为维护台湾整体经济及产业之优势,并防范我国产业及技术不当外流,危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确有必要以整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产业技术进行保护。本会爰拟修正两岸条例,强化涉及政府委托或补助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人员之赴陆规范,以保障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稳定发展。

  本次修法,系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并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进行赴陆之管制。爰如系未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或受委托及补助未达一定标准之产业界人士,即不会受赴陆之管制。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及一定标准之具体内容,涉及高度专业性,两岸条例第9条修正草案爰授权科技部会商有关机关订定,政府将以严谨的态度审慎评估,并进行妥适规范。

  对於违反赴陆应经许可之特定人员,两岸条例第91条明定,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另如系违反返台通报义务者,(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或补助机关得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於查处相关违法案件时,将秉持依法行政原则,以最谨慎的态度审慎处理。

  鉴於高科技产业为我国重要之经济发展基础,如遭窃取或不当泄漏,恐将造成我国家安全之危害。爰从国家法益的立场出发,政府确有必要以整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在法制面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进行保护。相信未来立法通过後,相关部会亦将完善整体管制措施,共同建构完整且务实的防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