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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草案,强化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管理规范

  • 发布日期:108-07-03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67号

为强化现、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立法院今(3)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条之3、第91条修正草案。依总统指示方针,继推动完成刑法外患罪、两岸条例第5条之3、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之修正工作後,进一步落实建构「民主防护网」之配套法制。

大陆委员会指出,上开两岸条例修正草案,对於退离职人员赴陆许可管制期间,从现行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修正为管制期间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其次,增订许可管制期届满後之申报制度,对於相关机关从事涉及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人员,於应经内政部审查会审查许可之赴陆管制期间届满後,得要求其赴陆前及返台後,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相关申报对象、期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陆委会表示,对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或少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这些对象是属指标性人员,倘参与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 (构) 、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国大陆政权之旗、徽、歌为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妨碍国家尊严之行为),将处以罚锾、停止或剥夺退休(职、伍)给与及追缴勳奖章。关於违法个案的处理,将会注重程序保障,务求严谨,个案认定须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安局、内政部、法务部及陆委会等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认。

此外,陆委会提醒,针对现行实务上,现职公务员及列管之退离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後应提送意见反映表,为建立制度化的协处平台及通报机制,本次修法也将其纳入明确规范,以利遵循,相关通报程序将由内政部拟订,报行政院核定之。

最後,陆委会强调,有关强化公务员赴陆的管理机制,政府始终秉持「对等尊严、健康有序」原则,营造健全两岸交流环境。面对中国大陆持续不断对台的负面统战分化作为,政府必须基於两岸关系特殊性,对现、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陆,作必要的强化管理,这次修法对一般国人,均不会产生影响,也不影响多数退离职人员赴陆从事一般性交流活动,同时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

新闻联络人:黄若晴

电话:2397-5589#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