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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內政委員會-「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公聽會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關心兩岸事務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就行政院所提「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提出相關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及學者專家指教。

一、行政院所提「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

(一)背景說明

近年兩岸人員往來頻繁,去(101)年赴大陸地區旅遊、經商、就學的臺灣人民超過534萬人次,而來臺觀光或進行各項交流的大陸人士則超過240萬人次;兩岸經貿互動及貿易量龐大,去年兩岸貿易總額突破1,200億美元,另累計至102年4月止,臺商對大陸投資金額已超過1,286億美元。衡酌兩岸互動情勢及衍生之民意需求,因此政府在現階段擬議推動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除了以公權力確保、維護我國人在大陸地區投資、經貿、商務往來、旅遊及從事各項交流權益外;另一層積極意義,即在於有助建構及鞏固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關係,以增進國家及整體人民福祉。

(二)法案重點

依據兩岸條例第6條規定,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而設立許可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基於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本會特據此擬具「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如附件)。

1.本草案共計11條,主要內容包含立法目的、主管機關、設立分支機構應經許可、許可時應注意之事項、違反時得採取必要處置、派駐或僱用人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分支機構之權利能力、保障及便利措施等相關規定。在兩岸就互設辦事機構進行雙邊協商的同時,行政機關優先將本草案提送立法程序,是立法引導行政機關協商的重要助力,同時也落實國會對大陸來臺設置辦事機構的監督。

2.本草案的許可機制,即是以國家法制對大陸來臺設置辦事機構進行把關;另草案第5條(規範大陸在臺辦事機構派駐或僱用人員)、第6條(大陸在臺辦事機構如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均訂有相關具體規範,具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等正面意義。

3.本草案第8條及第9條,訂有大陸在臺辦事機構與人員之保障及便利措施相關條款,並明確揭示「對等」原則。這樣的立法設計,有利於在兩岸協商過程中,增加我方主導權與優勢,爭取我方辦事機構及人員應有的保障與便利待遇。

4.根據本會近期民調結果,近7成(67.9%)民眾贊成政府依兩岸條例訂定本草案,作為大陸來臺設立辦事機構許可和管理的依據;超過7成(72.4%)的民眾支持本草案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國會監督方式做為行政機關與大陸協商的基礎。

二、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之協商進展

為推動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政府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就相關協商方案、法規修訂、說明溝通、行政配套及安全評估等,進行縝密的規劃與研議。本會並於今年1月25日授權海基會就此議題與陸方進行商談;兩岸自今年1月下旬以來,已進行2次兩會副秘書長層級非正式溝通及3次主管機關間正式業務溝通,雙方於3月21日將此議題列入兩會協商議程。相關協商進展如次:

(一)設置地點:我方提出第一階段開設地點為北京、上海及廣州;陸方提出設置地點為臺北。

(二)業務功能:雙方同意辦事機構應提供經貿、文化、教育、社會交流及急難救助協處等綜合性服務功能;並就辦理旅行證件的服務與諮詢功能交換意見,有關未來執行方案,雙方將再洽主管機關後確認。

(三)通報與人道探視:如遇有對方人民在己方境內遭強制措施限制,雙方同意除依據既有協議通知家屬、通報對方主管機關外,兩會亦將即時通報對方辦事機構;我方亦提出對遭人身自由限制人民的人道探視,雙方正會同各自主管機關研議中。

(四)保障及便利措施:配合本草案規範,雙方同意提供對方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執行職務必要的保障與便利措施。包括:辦事機構處所、人員寓所及人身不可侵犯;辦事機構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電信(訊)、公務郵袋、郵件免除檢查;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免納稅捐及證件便利等。雙方並就相互免除民、刑事及行政管轄議題,積極進行可行之安排。在交涉過程中,只有陸方同意給予我方,我方才會同意賦予陸方同等保障與便利。

(五)本會近一年多來持續性的民調顯示,有七成左右的民眾支持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同時更有超過七成的比例支持政府現階段以海基會在陸設置辦事機構,落實官方辦事機構的功能與業務。而本會近期民調則顯示,有7成以上(73.7%)的民眾認為有必要提供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執行職務之保障和便利待遇;更有將近8成(78.7%)的民眾,贊成政府爭取辦理旅行證件、通報與人道探視等功能。此外,有7成5左右的民眾認為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有助於兩岸相互瞭解、降低敵意。

三、結語

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不僅是攸關民眾權益保障的開創性作為,同時也是涉及未來兩岸關係走向的重大議題,期盼各位不吝提出寶貴建言,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一定會虛心受教。最後,尚請諸位支持本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奠定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重要的法制基礎,為國家及人民爭取最大的利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