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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邀請,就「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相關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政策目標

一、服務國人、保障權益

為建構兩岸穩定及制度化的互動模式,及因應兩岸關係互動頻密發展的實際需要,馬總統在100年10月「黃金十年‧和平兩岸」國家願景中,即揭示「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政策目標。近年兩岸人員往來頻繁,去(101)年臺灣人民赴大陸地區超過534萬人次,而大陸人士來臺亦超過230萬人次,加上兩岸經貿互動及貿易量龐大,去年兩岸貿易總額突破1,200億美元,另根據我方統計,累計至102年2月止,臺商對大陸投資金額已超過1,260億美元;在兩岸日益密切的互動關係中,已衍生諸多事務及國人在大陸地區面臨權益保障等問題,亟需政府公權力協助。根據本會近年所做的民調顯示,有七成左右的民眾支持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同時更有超過七成的比例贊同海基會在陸辦事機構能落實官方辦事機構的功能與業務。

二、鞏固兩岸和平穩定關係

在此一兩岸互動情勢、民意需求,及兩岸已經先後設置旅遊及經貿團體辦事處推展相關業務的基礎上,經評估研議,政府確有必要以最直接、有效、即時的方式,服務在大陸地區國人及往來兩岸的民眾,進一步推動在我臺商、臺生等聚集處設置辦事機構,由我官員直接派駐服務。在「循序漸進、對等互惠」的前提下,政府推動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促進兩岸關係朝「正向、和平」發展的重要指標,更是兩岸「互不否認治權」的具體實踐,這是兩岸關係良性發展的趨勢。

貳、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推動規劃

一、完整規劃、兩岸協商、循序推動

去(101)年8月,海基、海協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中,雙方同意就此議題各自進行研究與規劃,並在適當時機展開意見交流。本會爰就辦事機構之定位、設置、功能等各層面,會同相關部會展開相關研議與規劃。

由於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題牽涉廣泛、複雜度高,且涉及未來與中國大陸相關主管機關間建構新的互動機制,我方必須妥善擬訂協商方案與策略。在法制方面,基於對等原則,也應就大陸在臺設立辦事機構相關許可及管理事項作出規範;並研議我在陸辦事機構的法定地位,提供各部會人員直接派駐的法源基礎。另外,在行政資源評估上,涉及我政府資源有效配置,包含員額及預算;在安全方面,涉及我方在陸辦事機構各面向的安全評估與規劃,以及陸方辦事機構來臺對我國家利益及社會安全的評估。

二、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推動相關建置工作

在本案推動的過程中,政府相關部會均秉持「追求國家利益」與「順應民意需求」為最高原則積極規劃。為順利推展各項工作,本會業於本年2月間邀集相關部會與海基會,共同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就協商方案、法規修訂、說明溝通、行政配套及安全評估等相關事宜,擬訂整體評估作業與工作計劃。此外,對於近期各界在互設辦事機構的安全考量及協商透明化等要求與建議,政府也都納入協商參考,並與陸方進行溝通;對於階段性雙方達成的共識,政府亦秉持公開與透明原則,適時對外說明,增進民眾的瞭解與支持。

參、「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重點

一、依據兩岸條例訂定相關許可及管理事項

依據兩岸條例第6條規定,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而設立許可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基於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並尊重國會監督程序,本會特擬具「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

本草案主要是為規範陸方來臺設立分支機構之相關許可及管理事項,草案共計11條,主要內容包含立法目的、主管機關、設立分支機構應經許可、許可時應注意之事項、違反時得採取必要處置、派駐或僱用人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分支機構之權利能力、保障及便利措施等相關規定。至於許可要件、程序、方式、業務活動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具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等正面意義

鑒於本案係兩岸首次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團體在對方互設辦事機構,考量社會關切,本草案的許可機制,即是以國家法制進行把關,降低部分輿論對大陸來臺設立辦事機構可能的安全顧慮。此外,如草案第5條對於大陸在臺辦事機構派駐或僱用人員的規範,以及草案第6條規定,大陸在臺辦事機構如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等,均是以規範的方式,來處理大陸派駐臺灣辦事機構與人員的相關事宜。

此外,本草案第8條及第9條,訂有大陸在臺辦事機構與人員之保障及便利措施相關條款,並且明確揭示「對等」此一重要原則。這樣的立法設計,有利於在兩岸協商過程中,增加我方主導權與優勢,爭取我方辦事機構及人員應有的保障與便利待遇。

三、依法完備相關法制基礎,尊重國會監督程序

考量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雙方刻正進行溝通與協商,部分具體內容屬於執行細節或技術性事項,且涉及兩岸互動,尚待雙方協商確認,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確保我方談判空間,本草案之立法方式爰採取與兩岸條例相同之立法體例,並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辦法。未來如兩岸簽署協議,該協議也將依兩岸條例第5條之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本草案優先完成立法程序,是立法引導行政部門協商的重要助力,同時也落實國會對大陸來臺設置辦事機構的監督。

肆、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之協商進展

一、進行四次協商溝通,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

本會於今年1月25日授權海基會就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題與陸方進行商談;兩岸自今年1月下旬以來,已進行兩次兩會副秘書長層級非正式溝通及兩次主管機關間正式業務溝通,雙方並於3月21日將此議題列入兩會協商議程。雙方已就辦事機構設置、業務功能與範圍、辦事機構與人員的保障及便利措施、協議架構等議題充分交換意見,若干議題並獲致初步共識;後續將再進行業務溝通,政府對此一議題推動並無時間表。

二、積極爭取我方辦事機構實質功能

在業務功能方面,雙方同意辦事機構應提供經貿、文化、教育、社會交流及急難救助協處等綜合性服務功能;並同意提供辦理旅行證件服務功能的必要性,相關技術性細節雙方將再進一步協洽主管機關商議。另在兩岸的商談中,我方多次主動提出,為保障、關懷兩岸民眾在對方境內人身安全與自由等權益,如遇有對方人民在己方境內遭強制措施限制,除依據既有協議及共識管道通知家屬、通報對方主管機關外,亦應即時通報對方辦事機構,並應給予人道探視的協助,此一議題雙方也在研議務實處理方案。

三、依據對等原則,相互給予保障及便利

另配合本草案的規範,雙方同意提供對方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保障與便利措施。包括:辦事機構處所、人員寓所不可侵犯;辦事機構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電信(訊)、公務郵袋、郵件免除檢查;其他辦事機構及其人員之所得、物品免納稅捐,公用物品享有進出口便利等,相關細節也將再進一步溝通。對於本草案中所列保障與便利措施,未來我方會在協商中積極爭取;只有陸方同意給予我方,才會賦予陸方同等保障與便利。

伍、結語

落實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今年兩岸關係最重要的政策之一,此一議題不僅是攸關民眾權益保障的開創性作為,同時也是涉及未來兩岸關係走向的重大議題。本草案如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相信除能奠定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重要的法制基礎,更能早日提供兩岸人民更好的實質服務。期盼各位委員給予的協助與支持,共同圓滿達成政府所設定的目標,為國家爭取最大的利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