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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一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重大施政項目

壹、重大施政項目

一、執行兩岸「直航」技術面評估

依經發會就「加入WTO與兩岸『三通』」議題所達成「整體規劃兩岸『直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之共識,考量兩岸全面「三通」及「直航」將造成臺灣整體結構的根本變化,必須審慎評估社會、經濟、政治、安全等各層面的影響,經遵照陳總統在「大溪會議」作出之結論:「政府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未受任何影響,行政部門應即就如何落實兩岸直航進行評估規劃,俟談判完成,便可付諸實施。」相關部門已加速推動兩岸「直航」的經濟影響及技術層面問題之評估及規劃,以及規劃兩岸彈性協商方案。目前已完成「直航」的經濟、安全及技術層面的影響評估,將適時向各界說明。

二、完成簽署臺港空運新航約

臺港雙方授權代表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針對臺港空運新航約完成談判,並簽署協議。新航約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五年;未來將可減少航約執行中之爭議,對往來臺港兩地旅客權益之維護,助益甚大。

三、落實執行「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大陸投資政策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以後,大陸投資政策已朝向「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大幅調整,相關開放措施包括:

(一) 簡化大陸投資產業分類,將原許可類、禁止類、專案審查類之產業分類簡化為禁止類、一般類。

(二) 大幅放寬大陸投資項目,目前農工產品部分開放達8,163項,比例達93.82﹪;服務業開放項目加計日前政府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共計69項,開放比例已逾8成。

(三) 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取消企業赴大陸投資個案不能超過五千萬美元的上限。

在有效管理方面,則強調風險分散及資源雙向流動觀念,除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並加強事後管理,促使財務透明化,以及准許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等。

四、依WTO規範逐步調整兩岸商品及服務貿易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並推動以下措施:

(一) 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總表」,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項目,同時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目前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為8,044項,開放比例達75.4﹪。

(二)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頒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並配合修正相關金融往來規範,以便利廠商辦理兩岸直接貿易之匯款作業。

(三)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

2. 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另外,將規劃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此一開放措施俟立法院完成兩岸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後,即可實施。

3. 完成陸資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時機及條件之評估,將於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實施一段期間後,再適時推動開放陸資從事證券投資。

五、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先行局部試辦開放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此外,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擴大試辦對象,准許旅居國外包括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來臺觀光,並將開放對象擴大至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之大陸地區人民轉來臺灣觀光,但須以不違反大陸地區法令為前提。

六、研(修)訂兩岸關係法規,建立交流秩序

(一)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1. 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共同意見,依行政院指示就儘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報備登記、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等議題,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

2. 另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調整兩岸經貿政策,本會復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 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建構合理開放、有效管理及落實執行的法律新機制

1. 兩岸條例經過十年的運作,現有法律結構已呈現超負荷的現象,本會因應交流新情勢,並依據人民需求調整相關規範。已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審議中。

2. 本次修正內容包括兩岸協商、人員往來、兩岸通航、經貿交流及文教交流等事項之架構,進行整體性之檢討及調整。其中人員往來部分,包括:身分及居停留制度、入出境許可、擔任職務或為成員、聯合設立法人、締結聯盟或為合作行為等相關事項;經貿交流部分,包括:投資、貿易、商業行為、金融往來、大陸貨品廣告,及大陸地區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等相關事項;文教交流部分,包括:臺商子弟學校之設立及教職員相關權益、兩岸學校合作行為、大陸地區出版品在臺銷售等相關事項,均一併檢討修正。修法規模是施行以來最大之幅度,期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更為落實,並具體發揮安全閥之功能。

(三)研(修)訂兩岸交流活動相關法規

為規範兩岸交流秩序,本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研議訂定、修正兩岸交流相關法規。如配合經發會兩岸組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共同意見,協調有關機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另配合相關政策規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落實大陸配偶來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政策,對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排配採行雙軌制,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配合賡續推動兩岸「小三通」,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及修正「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法規。本會今後仍將配合兩岸交流進程,繼續協調各主管機關研(修)訂相關法規,俾利兩岸良性互動。

七、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秩序之管理

(一)配合國家安全網,強化違常防制機制

1. 加強大陸人士來訪違常問題管理機制,成立違常案件通報之「協調中心」,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正式運作,受理各機關通報作業,以及違常案件之處理。

2. 針對中共地方黨政人士來訪問題,協調相關機關研訂較明確之法令規範,並強化國家安全網人員小組之判斷標準及審查機制,以強化兩岸交流秩序及品質。

3. 為防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訪失序情事,從嚴審查邀請單位,並協調有關機關進行訪視,必要時加強掌握及違常查報機制,以利即時追蹤違常人員及情事。

4. 加強民間團體邀訪之資格,以維交流品質:對於人民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研擬增列下列要件:(1)邀請單位立案滿一年證明(2)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二)強化管理,活化人道社會交流

1.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後,諸多違常事例(如非法打工、賣淫、偽造文書、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除已協調相關單位設置防制兩岸交流違常犯罪專責單位外,持續協調相關單位強化是類違常問題之防制。

2. 對於兩岸婚姻,本著「生活從寬,身分從嚴」之原則,就大陸配偶來臺問題,循序漸進調整政策,適度開放(放寬)相關人道措施,如延長停留期間,有限度開放從事工作及參與健保等,並強化其管理及輔導作為(強化訪視、婚姻真實性審查、安排座談輔導等),一面有效解決合法婚姻在臺之基本生活需求,一面防制違常婚姻對社會秩序之違害;同時協調相關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數額進行檢討,期縮短等待配額時間。

八、循序漸進擴大兩岸金融往來

(一) 擴大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功能及准許DBU(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金融機構直接通匯。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在加強防火牆功能之前提下,增加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進行直接業務往來的範圍,包括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等,並同步開放DBU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二) 推動開放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除已開放證券及保險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外,民國九十一年並進一步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以及開放國內產險及壽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至於證券業赴大陸投資亦正朝開放方向具體規劃中。

(三) 完成建立境外資本市場之可行性評估。

九、積極規劃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配合加入WTO期程,先行專案處理

政府於民國九十一年加入WTO後,依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為便利跨國企業在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有關其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問題,本會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月協調相關機關,簡化申請手續及放寬科技人士來臺停留期限外,近期復協調相關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服務於跨國企業,因內部人員調動及來臺受訓,為提供更便捷性之措施,在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未調整完成前,業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二)履行國際協定,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 為符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等相關國際協定之承諾,並為因應開放在臺設立商業據點之企業,得經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之需求,已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增訂第十一條第七項明定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以及跨國企業、臺灣地區之企業在臺灣地區之營業達一定規模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同時亦明訂於開放上述措施時,免經立法院決議。俟完成法定程序後,授權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許可及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2. 另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及從事商務活動之居留需求,亦於該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停留,符合該條例第十一條受僱在臺工作或第十條、第十六條從事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工作或商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以符實際需要。上述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因商務或工作需求來臺,得以建構出如同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的常態性規範機制。

十、本會香港事務局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正式啟用

為提昇服務品質及效率,本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設立香港事務局駐機場辦事處,提供經香港來臺之大陸人士換領來臺旅行證,以及受理港澳、大陸及臺灣民眾有關證照事宜之查詢與相關緊急服務,對於促進臺港及兩岸之交流,具有相當助益。

十一、持續檢討推動「小三通」

經檢討評估後,行政院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繼續試辦「小三通」,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通過陸委會提報之「各機關對金馬『小三通』之重要建議事項及處理意見」。除放寬多項限制外,並適度開放人貨中轉,經修正相關規定後,人貨中轉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及十二月開始執行。

十二、落實大陸新聞人員來臺駐點採訪政策

政府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宣佈開放大陸記者來臺駐點採訪政策後,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共計有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等四家媒體64批128人次完成採訪工作。對增進大陸民眾對我方認識,提昇其報導品質以及兩岸新聞交流具有正面意義。此外,為表達我方推動新聞交流之善意,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放寬相關規定,同意渠等來臺停留時間「以一個月為原則,若為交接或重大議題採訪之需要可申請延長,以七天為限」,並將活動範圍修正放寬為「臺北、基隆」地區。

十三、協助解決大陸臺商子女之教育問題

政府一向關切大陸臺商子女教育問題,先後協助輔導東莞臺商子弟學校及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之設立後,基於臺商之需求,於民國九十一年同意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設立高中部。此外,為鼓勵臺商子女返臺銜接我方教育,減低渠等對臺灣疏離感及增進對臺灣的向心力,辦理大陸臺商子女返臺夏令營活動、補助臺商子女返臺接受補充教育、及補助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校際交流活動等。

十四、提升兩岸文教交流秩序與品質

(一) 充實兩岸文教交流活動資料庫系統,並定期辦理兩岸文教交流活動之調查,以瞭解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情形。辦理第四屆從事兩岸文教交流績優團體選拔及表揚,鼓勵有秩序、高品質的兩岸文教交流。

(二) 加強大陸地區文教類專業人士來臺之審核作業,強化與各相關部會的橫向溝通聯繫,並運用大陸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文教交流之異常活動即時通報機制,就各種異常情況即時做適當處置,以提升交流秩序與品質。

(三) 蒐集並整理兩岸文教交流所產生之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每月定期寄送相關部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及預定入境而未入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確實瞭解大陸人士來臺實際情況。

十五、擴大本會澳門事務處業務功能

為增進臺澳間交流合作及促進觀光事業發展,經與澳門特區政府多次協調後,我駐澳機構已開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旅行證件核發業務,並就辦理澳門居民申請「入臺證」以及外國人士入臺簽證等業務與澳方完成初步洽商,預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初開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