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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8-31

(一)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的參與及監督,涉及國會監督的權限。而目前立法院已有6個版本的草案,民進黨團版草案已可適度代表政府立場,且對於草案具體內容,未來在立法院審查時也可以充分討論形成共識,行政部門將抱持開放的態度積極推動立法,希望未來審查時能達成最大共識,行政部門也尊重國會審查的決定及結果,絕無所謂行政怠惰的問題。

(二)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為建構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法制基礎,根據陸委會民調資料,有8成以上民眾(83.4%)支持立法院應該早日完成立法。行政部門後續仍將積極推動立法工作,期待能早日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也有效可行的監督條例,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以具體回應各界期待;同時也使兩岸關係在法制的基礎上持續交流與發展。

(三)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立法,可使兩岸協議更加法制化及公開透明,有助於化解過去兩岸協議面臨之質疑與阻力,更有助於兩岸未來的協商、對話、交流;長遠亦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