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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重要紀事

111/4/15(五)

1.李明哲先生於今日上午10時許自中國大陸廈門搭機返臺,依照國內各項防疫規定,在相關單位的協助下,通關檢疫過程順利圓滿,平安抵達防疫隔離地點。

2.陸委會表示,對李先生安全順利返臺與家人團圓,政府感到欣慰。陸委會也重申,李先生關心中國大陸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傳播民主理念無罪」,對於其他國人在陸個案情形,仍會盡力透過各種管道掌握情況與提供必要之協處。

111/4/13(三)

1.陸方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於例行記者會表示,李明哲將於近期執行5年有期徒刑期滿釋放,有關方面近日將安排李明哲返台。

2.對於國臺辦說法,陸委會表示,第一時間已將訊息告知家屬,並已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協助返臺的準備工作,務求讓李明哲能在最短時間內平安、順利安全返臺。對於在處理本案提供協助的各有關方面及人士,政府表達感謝之意;也呼籲中國大陸,重視國人在陸相關權益的保障,才有利於兩岸往來交流。

111/3/18(五)

1.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團體召開「李明哲不正關押五年」記者會,要求中國政府立即說明釋放李明哲日期,不可以任何理由持續關押或將其滯留中國,若李明哲於刑滿無法順利回臺,將採取相關救援行動。

2.陸委會對外說明,臺灣社會關心李明哲的健康、安全狀況,呼籲陸方儘速公開李明哲之釋放資訊,並且儘快讓李明哲平安返臺,也提醒赴陸國人,應謹慎注意人身安全等風險。

110/8/30(一) 民間團體召開「讓明哲回家:國際強迫失蹤者日記者會」,呼籲陸方儘速告知李明哲釋放日期,並希政府向陸方瞭解李明哲現況等訴求。
110/6/3(四)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要求陸方應省思「六四事件」歷 史教訓;展現民主政治體制改革決心,並再次呼籲對 岸應早日釋放4年多來遭不當審判和關押的李明哲先 生,讓其平安返臺。

110/3/19(五)

1.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召開李明哲被捕四周年記者會,訴求通訊權及釋放日期。李凈瑜女士表示,希中國政府基於人道思考考慮讓李明哲假釋、允許通訊、通信。

2.陸委會對外表示,政府均持續關注李明哲在陸關押及身體健康狀況,並呼籲陸方盡速告知家屬李明哲釋放日期,保障其關押期間的通信、撥打親情電話與假釋等權益。

109/6/3(三) 陸會發布新聞稿,要求陸方勇於省思「六四事件」歷史教訓,正視人民對自由民主的期盼,早日啟動合乎民主正義程序的政治改革,並再次聲明北京當局應早日釋放3年多來遭不當審判和關押的李明哲先生,讓其平安返臺。

109/1/7(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六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12/17(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五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11/19(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四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10/22(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三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9/25(三)

1. 陸方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於例行記者會表示,李明哲母親及妻子已到赤山監獄探望李明哲,關於其申請返臺奔喪,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獄方也已將詳細情況告知家屬。

2. 對於國臺辦說法,陸委會對外表示,政府依據家屬訴求,已向陸方傳達,促請陸方基於人道考量予以重視,後續也將持續提供家屬必要協助,並再度呼籲陸方應保障李明哲相關權益,並早日釋放李明哲。

108/9/24(二)

1. 李明哲先生母親及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一同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本次為李凈瑜女士第十二次赴陸探視,李明哲先生母親則是首次赴陸探監。

2. 有關李凈瑜女士函請陸委會協助向陸方申請李明哲返臺奔父喪一事,陸委會於第一時間即已透過既有聯繫管道項陸方提出;陸委會陳明通主委於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兩岸之間即便意見不同,還是應該有人道基礎,呼籲陸方讓李明哲返家一趟。

108/8/20(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一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7/23(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十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6/18(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九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6/3(一)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要求中共必須平反「六四事件」、真誠悔過,積極推動民主改革,並重申從未接受中共對我國人李明哲先生之不當審判與關押,北京當局應儘速釋放李明哲先生,讓其平安返臺。

108/5/28(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八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4/23(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七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8/2/8(五)

1. 我駐美代表高碩泰大使於雙橡園宴請李明哲救援團隊,李凈瑜女士等人向代表處為此行所提供之各方協助,表示誠摯謝意;高大使並相約在在李明哲先生重獲自由後,將在雙橡園為其舉辦感恩餐會,向聲援之美國政要及人權組織致謝。

2. 李凈瑜女士至美國國務院拜會國際宗教自由大使Samuel Brownback。

108/2/7(四)

美國聯邦眾議員Jim McGovern會見李凈瑜女士,McGovern眾議員表示,解救李明哲先生是大家一致目標,並表示將親自與眾議院議長Nancy Pelosi商討如何營救李明哲。

108/2/6(三)

李凈瑜女士赴美國國會,受邀參加川普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李女士會後接受媒體訪問及發表書面聲明,對於美國政府基於臺灣關係法,關切臺灣人權及李明哲案,向美國總統、政府、國會及人民表達感謝,並對我方政府自李明哲先生受難以來的關切與贊助表示謝忱。

108/1/28(一)

關於陸方赤山監獄告知書暫停李凈瑜女士自108年1月23日至4月22日會見李明哲三個月,陸委會針對此等作為,已向陸方提出嚴正抗議,要求陸方勿有刁難家屬人道探視之不當做法。

107/12/18(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六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11/1(四)

陸委會於例行記者會表示,經確認李明哲先生曾被移監至河北燕城監獄,惟近日又遭移回湖南赤山監獄,對於陸方任意移監且未向我方通報之作為,我方已向陸方表達不滿、遺憾,並呼籲陸方應落實家屬探視權,儘快釋放李明哲先生。

107/10/25(四)

陸委會於例行記者會表示,李明哲先生日前無預警遭陸方自湖南省赤山監獄移監至河北省燕城監獄,李明哲家屬並未接獲移監通知,陸委會已透過國臺辦和海協會管道,要求陸方確切告知移監地點和日期,並對陸方不尊重家屬之作為表達不滿。

107/9/11(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五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7/17(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四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6/12(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三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6/3(日)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要求陸方應勇於面對「六四事件」,並再次重申從未接受中共對我國人李明哲先生之不當審判與關押,北京當局應儘速釋放李明哲先生、讓其平安返臺。

107/5/8(二)

李凈瑜女士獲陸方許可第二次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4/25(三)

李凈瑜女士出席歐洲議會議員Bas Belder主持「中國大陸宗教自由及人權」研討會,請歐洲議會運用影響力告訴中國政府「支持言論自由無罪,並請釋放李明哲」。

107/4/18(三)

李凈瑜女士出席英國國會聽證會,呼籲英國政府關切陸方對人權工作者的迫害。

107/3/28(三)

陸委會對外發布新聞參考資料,表示政府請海基會指派專人全程陪同李凈瑜女士於3月26日搭機赴陸,於27日上午至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李女士及海基會陪同人員並已於3月28日下午平安返臺。陸委會並再次呼籲陸方,應保障家屬合法探視權利,對於家屬未來定期探視李明哲先生持續提供便利與協助,並應早日釋放李明哲先生平安返臺。

107/3/27(二)

李凈瑜女士首度獲准至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先生。

107/3/19(一)

一、陸委會就李明哲案一周年發布新聞稿,表示新上任之陳明通主委對本案高度關注,已指示陸委會同仁須持續全力營救李明哲,以及協助家屬早日赴中國大陸探視;同時呼籲陸方應儘早釋放李明哲,期盼中國大陸能夠重視人民訴求,並持續在制度面建構成為更開放、公平及正義的和諧社會,才能迎來兩岸相向而行,共存共榮的新契機。

二、李明哲救援大隊舉辦李明哲被抓一週年相關活動,並呼籲政府及社會持續關注本案,與國際社會合作,以期讓李明哲早日平安歸來。

107/1/30(二)

一、李凈瑜女士原預計赴陸探視李明哲,陸委會及海基會均派員至桃園機場協處,惟陸方仍以李女士未取得赴陸證件為由,致李女士無法順利登機赴陸進行人道探視。

二、陸委會對外發布新聞參考資料,對李女士無法順利登機赴陸進行人道探視一事,深感遺憾,並呼籲陸方應落實其對於家屬合法探視之法律規定,儘速同意家屬赴陸探視。

107/1/18(四)

歐洲議會史堡全會通過緊急決議案,再度支持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呼籲中國大陸無條件釋放並准許家屬探視。

106/11/29(三)

一、李凈瑜女士及相關陪同人員下午自中國大陸長沙搭機返臺,李女士並於抵達桃園機場發表聲明,感謝政府、國際各界及NGO之協助,請政府協助爭取家屬探視通信權利,並希望各界能持續關注李明哲。

二、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副主席兼CECC共同主席史密斯議員發表聲明,譴責陸方對臺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惡劣判決,並要求立即釋放李明哲。

三、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諾爾特公開表示,李明哲被判處5年徒刑,其「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模糊,呼籲陸方釋放李明哲。

106/11/28(二)

一、李明哲案上午9時15分於中國大陸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陸方法院將李明哲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二、總統府於上午對外表示,傳播民主理念無罪,有關李明哲因關心中國大陸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分享民主自由理念,卻遭陸方以「顛覆國家」罪名審判,表達無法接受,呼籲北京當局早日釋放李明哲返臺。

三、陸委會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無法接受李明哲案的判決結果,要求陸方早日釋放李明哲返臺。該案對兩岸交流將帶來嚴重負面影響。

四、李凈瑜女士於宣判後對外發表聲明,表示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李明哲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渠與李明哲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沒有權利抱怨。渠表達,以李明哲的奉獻為榮為傲。

五、歐洲議會人權委員會主席發布新聞聲明,認為李明哲沒有受到公正審判,呼籲陸方應釋放李明哲。

六、美國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發言人崔葛瑞斯對本案判決表達失望,也敦促陸方釋放李明哲,讓他與家人團聚。

七、美國在臺協會發言人游詩雅呼籲北京當局應釋放李明哲。

106/11/27(一)

陸委會晚間對外表示,針對李凈瑜女士及相關陪同人員於今日搭機赴陸聽判一事,政府已事先透過兩岸既有聯繫管道,將赴陸相關人員名單通告陸方,並要求陸方提供相關人員便利與協助。對於李女士隨行友人王麗萍女士臨時遭拒絕入境並遭遣送至香港,陸委會表達不滿與遺憾。另陸委會已協調香港事務局,於王女士抵達香港機場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106/11/24(五)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表示中國大陸岳陽中級人民法院將於11月28日對李明哲案進行公開宣判,對此,政府已透過兩岸既有管道聯繫陸方,請陸方讓家屬旁聽審判及探視李明哲,另政府也規劃海基會派員陪同前往。陸委會並呼籲陸方能作出符合普世價值及人權潮流之合理處置,妥適回應李明哲先生家屬及臺灣各界對本案的關心與期待。

106/11/15(三)

國臺辦例行記者會表示李明哲案將於法定期限內公開宣判,惟仍未就具體宣判日期作說明。

106/11/2(四)

陸委會於例行記者會表示,陸委會持續關注李明哲案後續發展,對於具體宣判日期及宣判是否公開,政府會透過多方管道瞭解,並針對宣判可能各種狀況做好相關準備;同時也已積極促請陸方應核發李凈瑜女士赴陸相關證件,李女士探望李明哲絕對有正當性,陸方不應漠視家屬權益。

106/10/2(一)

陸委會對外表示,政府已透過既有管道不斷促請陸方保障當事人及家屬應有司法相關權益,並全力協助家屬;本案發生迄今,政府相當重視各界建言,相關議題也會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商,凡是有助於營救李明哲的一切作為,政府均會納入通盤考量。陸委會將持續與各界共同合作,盡一切努力促成李明哲早日平安返臺。

106/9/12(二)

行政院賴清德院長上午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對李明哲先生以不為人所接受之審判程序被認罪感到遺憾,將責成陸委會等相關單位,以救人為優先。

106/9/11(一)

一、李明哲案上午於陸方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起訴書指控,李明哲參與陸方異議人士彭宇華發起之通訊群組及公司組織,詆毀攻擊陸方政府,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經庭審過程,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二、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李明哲先生關心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透過網路社群及其他方式與中國大陸朋友交流,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之經驗及理念,對於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為,均應給予應有的尊重。呼籲陸方儘速做出符合人權普世價值之處置,讓李明哲早日平安返臺。

三、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對外表示,蔡總統自本案發生迄今,一直高度關切李明哲先生近況,並提醒相關部會儘快透過所有可能讓李明哲回國,政府會確保李明哲的人身安全,救人第一。

106/9/10(日)

李明哲先生母親、李凈瑜女士及海基會陪同人員、專業法律人士及NGO人士等,上午啟程前往中國大陸岳陽,並於當日晚間抵達。

106/9/9(六)

陸委會通告國臺辦,持續協調陸方應儘速同意讓李明哲先生家屬及相關陪同人員入境中國大陸,並確保其在陸期間之人身安全與便利。

106/9/7(四)

陸委會通告國臺辦,針對李明哲先生家屬將於近日赴陸一事,請其儘速協調有關部門同意核發入出境相關證件,並確保家屬及相關陪同人員之人身安全。

106/9/6(三)

一、陸委會獲悉李明哲先生家屬接獲陸方律師電話,告知本案將開庭,要求家屬赴陸旁聽一事,即通告陸方國臺辦,請其確認相關訊息真實性。另海基會亦已通告海協會。

二、國臺辦發言人安峰山晚間於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李明哲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已進入法庭審理階段,近日將在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律師並已就法庭旁聽事宜通知李明哲家屬。

106/8/1(二)

法務部第5次發函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7/28(五)

陸委會邀請相關機關、李明哲家屬及NGO團體等舉行會議並達成共識,政府單位與李凈瑜、NGO團體未來將繼續互動合作,採取積極作為,讓李明哲早日平安回臺。

106/7/19(三)

法務部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7/13(四)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針對劉曉波先生過世表達哀悼,並再次正告陸方儘速無罪釋放被不當關押的我國人李明哲先生,正視家屬探視等人道訴求,以維護兩岸關係良性互動。

106/7/6(四)

1. 歐洲議會史堡全會於臺灣時間7月6日通過決議,呼籲中國大陸讓劉曉波出國就醫,同時儘速釋放李明哲並准許其與家屬聯繫。

2.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晚間表示,感謝國際社會協助,誠如蔡總統所言,李明哲事件對中國大陸來說是小事,但對臺灣人及對國際社會都是攸關人權的大事,並再次呼籲北京當局要用文明方式謹慎處理本案,讓李明哲早日平安回家。

3. 陸委會晚間表示,感謝國際社會對李明哲處境之關切,並再次正告陸方,必須正視及儘速回應國際社會的訴求,這也是對於基本人權普世價值的尊重。

106/6/27(二)

針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先生日前因檢出罹患肝癌,現獲保外就醫一事,陸委會於晚間表示,希望陸方儘速釋放劉曉波先生,並再次呼籲陸方妥善處理李明哲事件,保障李明哲先生及家屬應有權益。

106/6/14(三)

1. 陸委會對外表示,在家屬無法探視到李明哲先生本人前,陸方宣稱「依照李明哲意願」安排律師,既無法受到各界信服,也禁不起各界檢驗;並呼籲陸方應確保李明哲先生在偵審過程中均受到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應儘快同意家屬赴陸探視、公佈全案始末,才有助於釐清各方質疑。

2. 國臺辦記者會表示,已依據李明哲先生本人意願為其安排律師。

106/6/4(日)

蔡總統於臉書發文表示,臺灣人李明哲已被拘禁超過兩個月,這對中國大陸可能是小事,但對臺灣人是一件大事,並再次呼籲北京當局,要用文明方式謹慎處理本案,讓李明哲先生早日平安回家。

106/6/3(六)

1.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政府營救李明哲先生並無高調或低調之分別,李明哲先生是我國國民,政府責任係在維護國家尊嚴下,最優先完成救援工作,確保其人身安全;政府營救工作一直持續進行,也持續與家屬保持聯繫,讓家屬瞭解相關情況。

2. 陸委會張小月主委表示,李凈瑜女士將於下週至陸委會討論本案相關事宜,另有關李女士申請臺胞證一事,係為進行家屬探視,屬基本人權,陸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政府會努力爭取促成。在六四前夕,張主委也呼籲陸方儘速說明李明哲案情。

3.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要求陸方應省思「六四事件」重要歷史啟示,真正落實民主化及人權保障,妥處李明哲事件。

4. 法務部第4次發函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6/1(四)

陸委會於例行記者會表示,無論李明哲先生之家屬是否聘請律師,政府均尊重其決定,另關於是否派員赴陸協商,陸委會將持續與陸方溝通。

106/5/31(三)

1.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下午表示,家屬赴陸進行人道探視是基本權利,陸委會與海基會也正全力協助。

2. 李凈瑜女士下午函請陸委會協助向中國大陸重新申請赴陸證件;另致函法務部,請法務部協助安排赴陸探視事宜。陸委會與海基會已於同日通告國臺辦與海協會,協調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以利順利成行。

3. 陸委會上午邀請法務部、刑事警察局與海基會研商李明哲案後續協處事宜。會議由張主委小月主持,決議將持續積極向陸方要求儘速向我方通報、保障李明哲應有權益及家屬赴陸進行人道探視等,早日促成李明哲返臺。

106/5/27(六)

1.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指出,政府的責任就是在維護國家尊嚴的前提下,確保李明哲的人身安全,目前是盡力讓他能早日平安回來。

2. 陸委會第5次發布新聞稿,針對本案再次向陸方抗議,要求陸方保障李明哲先生及家屬權益。

3. 法務部第3次發函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5/26(五)

1. 中國大陸新華社晚間報導,國臺辦發言人安峰山表示,李明哲因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經陸方檢察機關批准,業於近日由湖南省安全機關逮捕。

2. 法務部晚間分別電傳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要求基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精神,請陸方就李明哲先生現況即刻通報我方,並保障其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及訴訟法上之權益。嗣後並發布新聞稿說明。

3. 陸委會晚間對外嚴正表示,陸方完全沒有對外公布相關事證,無法令全體臺灣人民信服,對李明哲先生指控的任何罪名,我方均無法認同。

4. 海基會以簡訊告知海協會,對陸方諸多未能保障李明哲權益情事,我方表達深切之關心與不滿,並要求儘速公布本案具體案情、同意家屬及律師探視會見、保障李明哲應有之一切權益,並儘速釋回李君,以利本案圓滿解決。

106/5/25(四)

1. 總統府對外表示,非常理解家屬的急切心情,政府的責任就是盡力讓李明哲先生能夠早日平安返國。

2. 陸委會例行記者會表示,政府將持續透過兩岸既有正式管道與陸方溝通;並結合各界力量,透過國際社會共同要求陸方儘速釋放李明哲先生;同時也將就兩岸各種交流面向進行檢討評估,例如陸方官員申請來臺案件,如涉有侵害人權情事,政府會予以管制入境。

3. 國臺辦例行記者會表示李明哲案偵辦結束後,會及時對外發布,惟仍未就案情作具體說明。

106/5/24(三)

總統府對外表示,李明哲先生是我國國民,政府的責任是在維護國家尊嚴的前提下,最優先營救工作是確保李先生人身安全,盡力讓李先生早日平安返國。

106/5/23(二)

本會於官網(英文版)首頁設置「關懷人身安全專區─李明哲案」。

106/5/18(四)

1. 陸委會張小月主委親自主持例行記者會,對外詳細說明政府這段期間內,對李明哲案各項積極協處作為,並再次呼籲陸方應儘速對外說明案情及同意家屬探視。

2. 李凈瑜女士於美東時間5月18日出席美國眾議院外委會「非洲、全球衛生、人權與國際組織」小組聽證會。此行也獲美國白宮及國務院官員接見。

106/5/17(三)

外交部吳志中次長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對於李凈瑜女士赴美相關事宜,外交部會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106/5/15(一)

北京之春、中國民主團結聯盟於美東時間5月15日發表題為「中共政府必須立即釋放臺灣公民李明哲」聲明,呼籲所有國際力量關注李明哲案件,聲援李凈瑜救夫的正義行動,同時要求中共當局立即釋放李明哲,遵守國際規則、保障所有臺灣公民在華的一切合法權利、維護兩岸互信穩定的局面。

106/5/5(五)

為使各界人士及國際社會明瞭事件發展並共同關注本案,本會於官網(中文版)首頁設置「關懷人身安全專區─李明哲案」,專區內容包括大事記、政府新聞稿及相關說明與各界重要資訊連結等3部分。

106/5/3(三)

1. 蔡總統接受聯合報專訪,表示中國大陸也許認為本案是件小事,但臺灣社會對這件事情反應強烈,希望陸方處理本案應格外謹慎,不要讓這件事情變成兩岸關係發展上的一個阻礙;政府原則及重點是在確保國家尊嚴情況下,儘快將李明哲先生接回來。

2. 香港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呼籲美國政府向陸方施壓,釋放臺灣NGO志工李明哲。

106/5/2(二)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刊登李凈瑜女士接受專訪內容,李女士表示,持續走正道營救,才是唯一的方法。

106/4/28(五)

1. NGO團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對外呼籲拒買中國大陸產品、不宜前往中國大陸旅遊經商,並表示將在5月19日發起大型集會活動。

2. 陸委會邀請NGO團體到會,就後續營救及國際援助可能方式交換意見。

106/4/27(四)

1. 蔡總統接受路透社(Reuters)專訪,表示中國大陸也許認為本案是件小事,但對臺灣卻是件涉及程序透明及人權保護的大事,希望陸方就本案應處理得謹慎而明快,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傷害兩岸關係。

2. 陸委會第4次發布新聞稿,針對李明哲案陸方迄未有具體說明,陸委會通告國臺辦再度表達遺憾與不滿,並要求儘速回應及通報。

106/4/26(三)

國臺辦記者會表示李明哲先生目前身體狀況良好、醫療照顧無虞,並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惟仍未就案情作進一步說明。

106/4/24(一)

總統府對外表示,總統非常關心並高度重視李明哲案,表示李明哲的人身安全是政府最優先的關注目標。

106/4/20(四)

美國智庫亞洲協會美中關係中心網路媒體《中參館》(ChinaFile)刊登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及律師陳玉潔聯名投書,其認為對北京而言,最聰明、人道的作法就是立即釋放李明哲。

106/4/19(三)

海基會第6次發函海協會,呼籲陸方應給予李明哲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儘速對外說明所涉案情、遭限制人身自由地點,循兩岸協議機制通報,並請儘速同意家屬探視。

106/4/17(一)

1. 本會邱副主委拜會外交部吳次長,再度就李明哲案之處理交換意見。

2. 《Taipei Times》刊登美、加等國44名國際學者專家聯名「給習近平的公開信」,要求中國大陸儘速釋放李明哲。

106/4/14(五)

陸委會張主委前往外交部,與外交部吳次長及李次長就李明哲案處理及協助交換意見。

106/4/13(四)

外交部對外證實,曾與美國在臺協會就李明哲案交換意見,美方相當關注本案發展。

106/4/12(三)

1. 國臺辦記者會證實委託臺灣的海峽兩岸交流服務中心向李妻通報有關情況,並轉交李明哲親筆信。

2. 行政院林院長上午表示陸方對本案處理過程很多地方令人失望,期待能繼續和陸方溝通。

3. 蔡總統下午針對李明哲案表示,政府偕同家屬全力營救李明哲,政府責任是維護國家尊嚴和國人人身安全與權益,會盡力讓李明哲早日平安回國。

4. 立法院外交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外交部及相關部會動員國際友我力量,協助營救李明哲。

106/4/11(二)

1. 總統府對外表示,蔡總統非常關心且高度重視本案,也要求政府各單位盡一切努力保護李明哲先生權益,一切以確保李先生人身安全為最優先。

2. 立法院在院會針對李明哲案作成2項決議,呼籲陸方應儘速釋放李明哲,並對外說明李明哲涉及何罪,並公布關押地點、儘速協助家屬探視等。

3. 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召開國際記者會,並第3次發布新聞稿,強調國家尊嚴與人民權利,政府捍衛到底,並再度呼籲,中國大陸應儘速對外公開說明事實真相與案情,儘速公布限制李明哲人身自由的地點並循協議管道通報,儘速同意家屬探視。

106/4/10(一)

1. 李凈瑜女士原預計赴陸探視李明哲,海基會並派員全程陪同,惟因李女士赴陸證件遭陸方註銷,當日至桃園機場並無法登機前往中國大陸。

2. 陸委會第2次發布新聞稿,對陸方阻擾李凈瑜女士赴陸表達嚴正抗議,也呼籲陸方應儘速透過雙方既有管道進行聯繫通報及處理。

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第2次臨時提案,重申聲援李明哲之立場,呼籲陸方立即釋放李明哲,並抗議陸方漠視人權。

4. 李凈瑜女士晚間發表公開信表示絕不向強權哀求,並表達不會繞過政府接受陸方的條件。

106/4/9(日)

國臺辦晚間對外表示轉送李明哲親筆信。

106/4/7(五)

陸委會邀請家屬與NGO團體到會就預定4月10日赴陸事交換意見。

106/4/5(三)

海基會上午將李明哲藥品快遞寄送海協會,並經海協會簽收。

106/4/4(二)

1. 李凈瑜女士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於4月10日前往北京。

2. 海基會第5次發函海協會,表示李凈瑜女士將於4月10日前往北京探視渠夫,並由海基會人員陪同,促請海協會協調陸方有關部門同意李女士赴陸探視,並就李女士此行赴陸提供便利及必要協助。

106/4/3(一)

法務部第2次發函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4/2(日)

法務部聯繫陸方,要求通報、協助安排家屬探視、保障權益並即早釋回李明哲。

106/4/1(六)

1. 國內NGO團體召開聲援李明哲記者會。

2. 陸委會發布新聞參考資料,對NGO團體訴求作出回應,呼籲陸方嚴肅面對NGO團體共同聲援行動,理解多年來NGO團體對兩岸關係發展的重大貢獻。

3. 陸方公安部透過司法互助協議管道知會我方,惟內容僅表示國臺辦在3月29日記者會已就李案說明。

4.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對外澄清,對於外界質疑政府未依協議通報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人身自由案件一事,我方均依照協議通報陸方,外界說法與事實不符。並再次呼籲陸方對李明哲案通報及確保其人權。

106/3/31(五)

1. 李凈瑜女士表示將放棄聘請律師,並將親自前往北京瞭解狀況及營救李明哲。

2. 海基會第4次發函海協會,表示李凈瑜女士將於近日前往北京,希能探視渠夫,請儘速協調家屬探視事宜。

106/3/30(四)

1. 上午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發表聲明,呼籲陸方應具體回應我方及家屬訴求,維護李明哲正當權益,並應就相關事宜儘速與我溝通,妥善處理。

2. 法務部第1次發函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3/29(三)

1. 國臺辦記者會,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目前身體狀況良好。

2. 李明哲家屬及NGO團體代表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3. 陸委會邀請NGO團體到會,就國臺辦記者會訊息交換意見。

4. 陸委會第1次發布新聞稿,呼籲陸方應即刻就關押地點、所涉法令及限制人身自由時間等事項,完整說明,進行通報,儘速安排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

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第1次臨時提案,要求陸委會及海基會應全力營救、積極協助家屬,並呼籲陸方應公開說明李明哲涉及犯罪相關事證,並確保當事人有請求律師協助、家屬探視等權利。

106/3/28(二)

1. 李明哲家屬至海基會陳情,託付藥品及金錢。

2. 海基會第3次發函海協會,表示李明哲罹患高血壓等疾病,請儘速協處覆告,並協助轉交藥品。

3. 法務部聯繫陸方,要求通報與協助安排家屬探視。

106/3/24(五)

1. 海基會第2次發函請海協會協尋李明哲。

2. 陸委會邀請NGO團體到會就各界協尋訊息交換意見。

106/3/20(一)

海基會第1次發函請海協會協尋李明哲。

106/3/19(日)

1. 李明哲上午搭機至澳門,自澳門入境中國大陸珠海拱北口岸後失聯。

2. 陸委會及海基會第一時間即掌握訊息,瞭解李先生已於11時51分由澳門入境中國大陸,並與家屬交換相關訊息。

3. 政府開始透過各種管道,包括陸委會與國臺辦、海基會與海協會,及法務部與刑事局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管道,並透過在中國大陸的臺商協會等,全力協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