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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业务

民国九十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大陆工作业务成果

五、港澳业务

(一)切实掌握港澳情势,研订因应对策

港澳移交中共接管後,本会已陆续对外发表「香港移交四周年情势研析」、「澳门移交二周年情势研析」、「港澳移交後之争议事件」(香港有135件,澳门有3件),有助提昇各界对港澳新情势之了解与掌握。此外,召开「港澳研究小组」会议及举办研讨或座谈会,针对大陆当局港澳政策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之各项措施,研拟各项因应对策,并对两岸三地加入WTO後台港澳关系之互动,进一步加强研究。

(二)修订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及施行细则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重新检讨「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拟具第二十三、四十一、四十八、四十九及五十八条修正草案;另为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配合调整两岸经贸政策及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拟具「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一修正草案。予国人或本国法人之著作在澳门享有著作权保护,为两地之互动建立良好模式。

(三)改善来台港澳居民相关措施

为改善港澳居民来台相关措施,并促进观光事业发展,增进台港澳民间之交流合作,90年8月8日起实施「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修正案,对曾经许可来台再申请入境之香港澳门居民实施14日临时入境停留措施,以利台港澳三地更广泛的观光及各项文化、经贸交流。

(四)发布并加强宣导「现阶段港澳政策」

为使港澳人士对政府之港澳政策有所了解,俾减少隔阂,增进交流,以利台港澳关系之发展,爰於90年6月1日发布「现阶段港澳政策」,并以宏观及务实观点,说明政府对港澳关系之立场,藉以凸显政府对香港、澳门地区的重视。

(五)邀访接待港澳人士,增进港澳各界对我之认识与了解

本会依据「加强台港澳交流实施计画」推动各项交流活动,90年邀访及接待港澳政界、学术界、工商界及重要社团人士计91团2,094余人次,包括:文教团体49团1,498人次;社团人士,计23团327人次;政界、传媒与经贸人士计19团269人次。

其中,90年年底立法委员暨县市长选举期间,港澳地区政界、学术界、工商界、商界、传媒等计11团140余人来台观选,由本会协助安排拜会及参访行程,使渠等实地了解我民主政治发展情形,另经由港澳媒体广泛著文报导及来访成员之影响力,有效强化港澳人士对我之认识,充分达到宣传的效果。

陈副主委明通(左七)接见香港台湾工商协会「台北经贸访问团」
90.5.14陈副主委明通(左七)接见香港台湾工商协会「台北经贸访问团」

(六)辅导在台港澳学生,推动各项联系与服务工作

为加强与港澳学生之交流,除安排港澳学生来台参访各大学院校外,本会亦於90年协助港澳学生来台就学与工作,包括持续在港澳地区办理「台湾大专升学展览与辅导说明会」,协助大学海外侨生(港澳生)联招会办理各项招生工作及协助录取之港澳学生办理来台入境手续,补助「中华全国在台港澳大专学生联合会」办理各项联谊活动及出版会刊,并定期举办「港澳在台学生研习营」,及安排「珠海大学新闻及传播学系来台实习团」至我各大媒体参加专业课程及实务训练,藉以建立与港澳学生良好情谊并增进对我之认识与了解。

(七)实施派驻港澳人员来会见习制度

为使各机关新派驻港澳人员了解大陆及港澳等相关事务,於实际派任後能更有效推动港澳相关业务,发挥整体力量,特安排渠等於赴任前至本会相关处室实习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