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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88年4月9日陆企字第8805802号函修正

民国88年6月23日陆企字第8809780号函修正

民国92年2月12日陆企字第0920002565号函修正

民国97年10月28日陆企字第0970020476号函修正

民国98年5月22日陆企字第0980010345号函修正

民国101年2月1日陆企字第1000100888号函修正

民国104年12月21日陆企字第1040101224号函修正

民国105年10月5日陆企字第1059908721号函修正

民国107年2月5日陆企字第1070100056号函修正

民国107年8月1日陆综字第1070100319号函修正

民国108年4月25日陆综字第 1080100201号函修正

民国109年1月8日陆综字第1090100002号函修正

民国112年4月25日陆综字第 1129902404 号函修正

 

一、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委托研究计画,特订定本要点。

二、委托研究计画应事前拟订研究主题、研究重点与范围、研究期程、研究经费等,并依本要点、本会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办理。

三、委托研究主题应符合本会施政计画及业务发展需要,并应主动查询政府研究资讯系统(英文简称GRB)或洽询委托对象,必要时与相关机关联系协调,以避免研究主题重复或相近。
委托研究计画拟定之主持人有同一期间(指研究期程重叠达四个月以上)接受政府两项以上委托研究计画之情形者,承办单位应敍明原因专案签准。
委托研究计画之签约对象包括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团体或个人;如委托研究计画系由数人共同组成研究团队者,以与研究主持人所属单位签约为原则。

四、委托研究计画企划书应依本会规定格式填写(如附件一),所列各项经费预算,应依本会委托研究计画经费编列原则及基准办理(如附件二)。

五、委托研究计画如需办理问卷调查,应於研究主持人进行调查前,先经本会审查调查计画书(含调查问卷初稿、抽样方法与过程、样本来源),并经审查同意後,始得进行调查工作。

六、委托研究计画於签约及研究完成後,除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所定情形外,应将研究主题及研究重点等基本资料,以及研究报告等,登录於政府研究资讯系统及刊登本会网页。

七、委托研究计画应依企划书所列研究内容、程序、时程及研究团队(含研究助理)执行;如有变更,应经本会事先书面同意。

八、委托研究计画应依契约书所定时程及份数提送期中报告与期末报告;报告内容与印制格式应依本会规定办理(如附件三、附件四)。研究计画期程在六个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报告。
委托研究计画包含赴国外或大陆地区蒐集资料项目者,应於返回後依约定期限研提出国或赴大陆地区访问报告摘要,并列为研究报告附录。

九、报告之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或召开审查会议,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协助审查,审查意见应送请研究主持人修正。
期末报告修正说明及研究报告修正本应依约定期限内送达本会审查,并於审查通过後,依契约书及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及经费核销。

十、研究报告所提建议得作为本会推动业务参考,或函送有关机关参考运用。

十一、研究报告之典藏及寄存作业:委托研究计画结案後四个月内,将研究报告二册及电子档函送国家图书馆办理寄存,并将研究报告电子档送本会大陆资讯及研究中心。但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所定情形者,研究报告及电子档不需函送国家图书馆办理寄存。

十二、委托研究计画案之研究报告,其著作财产权,悉归本会所有;研究计画进行中及研究报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经本会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对外发表。经同意发表者,应注明资料来源。
参与研究人员及审查人员对委托研究计画案之个人资料、企划书与契约、研究报告之内容及委托机关业务机密等,应负保密之义务。
前二项有关事宜应纳入契约明确规范。

十三、委托研究经费支用及核销方式,应依本会委办及补助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等规定办理,并依下列原则拨付:

(一)研究期程在六个月以下者,研究经费分二期拨付;其他分三期或四期拨付。

(二)委托研究经费之各期款项拨付条件,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各委托研究计画契约书约定之。

十四、本会其他研究计画具有委托性质者,准用本要点规定。

十五、本要点未规定事项,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委托研究计画管理要点、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要点及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