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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105-07-01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43號

暑假旅遊旺季來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如果前往港澳,不論是旅遊或僅於港澳轉機過境,請特別留意切勿攜帶電擊棒、噴霧器等當地政府列為禁止持有的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影響行程。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依香港法例,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持有或隨身攜帶此類物品即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處罰款或判監禁。此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也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如持有即屬違法。在澳門,亦有類似規定。

國人因不諳當地法令,常有誤攜前述當地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於入境或僅於港澳過境轉往第三地時,被當地海關查獲而遭起訴。陸委會特別提醒,不管是前往港澳或僅於港澳轉機、過境,均應避免隨身攜帶,或於隨身行李、托運行李中放置前述管制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 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為(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為(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吳佳珍
電話:23975589分機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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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