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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學位,促進兩岸青年學生互動與認識,並將學位陸生納入健保,提升陸生在臺學習與生活的友善環境

內容:

1、立法院於99年8月19日修正通過陸生三法,總統於9月1日公布施行。教育部依據陸生三法授權於100年1月6日訂頒「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輔導招收陸生大學校院組成「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招收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學事務。教育部復於102年4月30日公告修正前揭二項辦法,於當年度起試辦招收中國大陸專科畢業生來臺就讀二年制學士班(二技)。

2、行政院於112年11月23日宣布學籍超過6個月且已完成註冊的陸生,視同外籍生及僑生納入全民健保,衛生福利部並於同年11月24日發布公告,陸生納保於113年2月1日起實施。

績效:

1、展現臺灣民主、多元特色,促進校園國際化;增進學生多元交流,強化臺灣學生競爭力;促進兩岸青年互動與認識,增進兩岸良性互動發展,100年至114年計招收20,771名。惟中國大陸109年片面宣布暫停陸生新生來臺升學,僅同意已在臺就學陸生繼續升讀,迄未恢復,致在臺學位陸生人數持續減少。另研修陸生疫後亦恢復來臺,據移民署統計,114年有3,551位研修生入境,115年1至4月則有1,223位陸生來臺研修。

2、賴總統已於就職演說宣示,在對等尊嚴的原則下,可以先從重啟中國大陸學位生來臺就學開始,一起追求和平共榮。
本會持續呼籲陸方早日恢復陸生來臺就學,也積極配合教育部整體規劃及作業期程,協助陸生儘早來臺就學。

3、除陸生納保外,政府持續檢討放寬各項友善便利措施達10餘項,包括:擴大採認中國大陸學歷至345所學校、增加招收陸生總量(由全國招生總名額1%放寬至2%)、放寬陸生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等,陸生亦可申請地方政府、學校提供的獎助學金,也可以擔任與學習相關的研究獎助生與從事實習活動,另政府亦放寬陸生報考駕照資格以及陸生親屬來臺探親範圍(由直系親屬放寬到旁系親屬)。本會仍將會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持續提升陸生在臺就學與生活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