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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放中國大陸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與拍攝電視劇及電影片,主管機關原行政院新聞局(現業務移由文化部主管)並訂有相關規定:
1.98年8月21日發布「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104年12月9日修訂為「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
2.98年9月8日發布「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臺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審核處理原則」,101年3月26日新增第十點有關組織改造後該原則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