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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兩岸資訊對等交流與自由流通之措施

  • 日期:112-11-08

(一)為加強兩岸新聞交流,讓中國大陸新聞人員藉由在臺灣較長時間的停留,對臺灣社會作更深入、真切的觀察及報導,政府於89年底宣布開放中國大陸媒體記者以輪替的方式(每次停留一個月)來臺駐點採訪。

(二)後續開放措施包括:

1.97年6月30日放寬中國大陸媒體駐點記者在臺停留時間從1個月到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發給1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開放5家中國大陸地方媒體來臺駐點採訪。

2.98年10月27日起再放寬每家媒體駐點人數最多可達5人,同時取消駐點記者赴臺北以外地點採訪需事先報備規定,更可透過臺灣邀請單位代為在臺租屋居住。

3.102年8月1日放寬中國大陸大眾傳播專業人士(含駐臺之中國大陸記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許可發給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增進中國大陸新聞人員在臺採訪便利。

4.103年1月1日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從事專業交流(包括中國大陸駐點記者來臺採訪),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

(三)109年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實施入境管制措施,惟為維持兩岸新聞媒體交流,專案方式賡續相關陸媒記者在臺駐點採訪,目前已逐步恢復輪替機制相關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