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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11-03

一、法規與措施

(一)相關法規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2.就業服務法

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5.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6.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7.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二)相關措施

1.工作評點配額制

勞動部業於107年1月3日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雇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相關法規、公告、申請書表並登載於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項下。

2.創業家簽證

(三)答客問:畢業後之就業與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得否留臺工作及申請在臺居留?

<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規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 僱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1條>

答:1.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留臺,原居留證仍在效期內,如有企業、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願意僱用,由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獲許可在臺工作之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1條規定,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規定,僑外生畢業後從事白領工作之基本資格,包含以下條件之一: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且以上各款外國人受僱薪資須達每月新臺幣4萬7,971元。另勞動部於103年7月1日正式公告僑外生(含港澳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並受理申請。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以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標準者,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即不受外國人一般資格及薪資之限制。

3.為留用我國投入教育資源所培育在我國大學畢業之僑外生,勞動部於103年7月實施僑外生評點制,並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 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僑外生,納入僑外生評點制適用,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及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等8 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各項評點累計滿70點(總計190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並經許可,即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薪資之必要條件。

二、相關網站

(一)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二)Contact Taiwan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五)本會香港辦事處

(六)本會澳門辦事處

(七)青年資源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