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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依據98年4月26日兩岸兩會達成之陸資來臺投資共識,已於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經過持續檢討相關政策及逐步開放,截至目前共開放404項,其中製造業201項(占製造業項數95%)、服務業160項(占服務業項數的51%),公共建設43項(占公共建設項數52%),至於相關配套包括放寬中國大陸人士來臺(如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之商務活動交流,以及投資經營管理之專業交流)、放寬金融往來範圍(以便利陸資來臺投資後進行金融往來)、可依循之稅賦規範、放寬購置不動產規範(放寬陸資來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並允許金融機構辦理陸資企業申辦不動產貸款事宜)等。政府對陸資開放須從個別企業利益、產業整體影響及國家安全三層次來思考,並將持續加強對陸資企業的宣導及管理工作,並參照實施經驗,檢討改善相關政策及執行機制,以促進兩岸雙向投資的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