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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 日期:106-07-04

附錄

1「行政院核定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暨修正發布兩岸條例施行細則」(92.12.31)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本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92年10月29日公布。其施行日期,經行政院於同年12月29日以院臺秘字第0920069517號令,核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採取2階段處理方式。

(一)第1階段:自92年12月31日施行。包括具急迫性宜儘速施行之修正條文(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之一、第34條、第79條及第89條)、以及本條例修正案中未修正之條文(計47條),以期周全考量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執法迫切需求、兩岸經貿情勢、及人民權利保障等,且相關條文之子法或配套措施,皆能如期研修完成,或並無子法配套問題。

(二)第2階段:本條例其餘修正條文(包括兩岸人員往來與整體入出境制度、大陸配偶相關配套及執行、落實經發會共識之經貿往來、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成員整體規範、各級學校合作行為、兩岸協商新機制之建置規劃等),自93年3月1日施行。

二、至本條例施行細則部分,行政院亦於同年12月29日以院臺秘字第0920094274號令,修正發布本條例施行細則,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自92年12月31日施行。

三、有關本條例修正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請參考本會網站「大陸事務法規」,網址為:http://www.mac.gov.tw。

四、有關兩岸條例配套子法、作業規定之修訂時程,相關機關已在積極檢討研議中,將配合93年3月1日之施行日期,發布相關辦法,方得據以執行。

2「港澳」季報問卷調查結果說明

大陸委員會於第101期「港澳」季報進行有關發行方式之問卷調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共收到55件回函,其中選擇「網站查閱」者,計17人;選擇「電子郵件寄送」者,計12人;選擇「印刷寄送」者,計34人;選擇「其他」者,計2人(上述選項均可複選)。

為順應讀者要求,未來「港澳」季報仍將維持「網站查閱」與「印刷寄送」之發行方式,並針對提出電子郵件寄送之讀者,以電子郵件通知最新一期「港澳」季報之網址。另有關讀者對改進「港澳」季報之建議,亦將在經費許可範圍內,儘量依讀者意見來編輯相關內容。希望未來各位讀者仍能一本愛護及支持「港澳」季報之初衷,繼續給予批評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