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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性質上屬於民間團體,在業務執行上,主要是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往來涉及公權力之協商、交流與服務事宜。陸委會與海基會之間具有下列兩方面的關係: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之4等相關條文、財團法人法、民法第32條及陸委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陸委會對海基會的業務有監督之責。
陸委會與海基會在法律上的另一層關係就是委託關係,屬於特別監督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委託契約約定,雙方互動關係(如指示、請求報告、履行)亦以委託契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