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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业务

民国九十三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大陆工作业务成果

四、法政业务

(一)对中介团体「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监督及强化服务功能

1. 建构政府机关与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人才交流机制,以持续借重既有的两岸协商经验,并强化政府相关部门谈判人才转任意愿,配合铨叙部修订「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於民国93年6月21日订定发布「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办理退休资遣或抚恤之公务员年资退离给与比照方式计算标准及经费编列办法」。

2. 另为服务中、南部地区民众,配合政府简政便民政策,本会赓续协调海基会强化中区及南区服务处功能,并逐步完善相关事宜。

(二)研(修)订两岸交流活动许可办法

为配合经发会两岸组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之共同意见、开放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及进行商务活动、放宽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得来台教学研究、赓续推动两岸「小三通」、落实中国大陆配偶来台「生活从宽、身分从严」及其他政策规划,本会协调相关机关订定「在台原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许可办法」、「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或民间团体办理退休资遣或抚恤之公务员年资退离给与及经费编列办法」、「注销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及户籍作业要点」、「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致转换身分者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申请程序及审查基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担任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职务或为其成员许可管理办法」、「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审查要点」;修正「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处所设置及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扩大中国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交流范围及强化安全管理机制

1. 配合培训产业所需科技人才,提昇国内科技技术水准,并促进经济发展之政策,协调内政部於本年度修正「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放宽中国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来台申请、延期申请及证件核发等程序规定。另监於亚运会与奥运会为4年一次交叉举办,为避免我国家代表队培训计画中断,以符合人才养成与计画衔续推动之意旨,将研议增设中国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来台协助我国家代表队培训,延长停留期间规定。 2. 强化中国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安全管理机制:为维护交流秩序与品质,使两岸专业交流得以正常化发展,对於衍生之违规违常交流活动,本会持续会同有关机关进行安全管理机制之强化检讨。

(四)调整中国大陆配偶来台制度及落实中国大陆配偶「生活从宽」政策

1. 鉴於两岸婚姻数量成长快速,需纳入移民政策考量,为落实「生活从宽、身分从严」循序渐进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安定等整体效应,修法调整中国大陆配偶来台制度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等阶段,并强化管理及辅导作为,一方面有效解决合法婚姻在台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防制违常婚姻对社会秩序之影响,建构完整中国大陆地区人民移入制度。此外,协调内政部依经建会汇整「现阶段外籍与大陆配偶移入因应方案」政策建议,配合时点管制及预警数量机制,建立中国大陆地区人民移入人口适量调节机制。

2. 为使中国大陆配偶尽速融入社会及适应在台生活,本年与中华救助总会办理5场次「在台大陆配偶新制法令说明会」、2场次「服务大陆配偶工作人员新制法令研讨会」、1场「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及「服务大陆配偶工作人员徵文比赛」;另委托海基会办理「服务大陆配偶工作人员业务研讨会」,开设多元化课程,并提供谘询服务,以解决中国大陆配偶在台生活面临之问题。

本会办理93年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本会办理93年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3. 依行政院核定「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方案」,配合内政部扩大办理照顾辅导来台之中国大陆配偶相关措施,俾落实婚姻来台移民之辅导事宜,参与内政部依行政院指示规划分10年筹措30亿「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强化新移民协助体系,加强照顾辅导,有效整合各界资源,完善辅导网络。

(五)中国大陆偷渡犯收容、管理及遣返事宜

1. 由於女性偷渡犯查获比率逐年成长,而中国大陆执行遣返速度不及我方缉获收容速度,造成我方各地收容处所已无法因应现阶段偷渡犯收容需求,爰协调内政部提出「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收容量扩增计画」,以彻底改善收容环境品质,及因应未来收容趋势;另协调警政署短期内先以抽调邻近县市警局警力支援,并进用失业人口或以替代役作为替代人力,未来则由警政署逐年增加警专招收名额,毕业後支援。目前已执行完成收容量扩增近期计画第一、二阶段,收容量已由2,089人扩增至3,198人,现已无偷渡犯於各地临时收容所等待解送处理中心收容之情形。

2. 延续民国89年本会研拟之主动遣返等多项因应方案,并在海基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配合执行下,民国93年共执行9梯次大陆偷渡犯遣返作业,共计1,440人,有助纾解收容管理压力。

3. 本会配合三节赴非法入境大陆地区人民处理中心探视,并办理打电话返乡报平安活动。

(六)中国大陆渔船及渔工岸置相关事宜

1. 参与农委会检讨「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安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执行情形,并就巡防单位查获我渔船主未依规定载运中国大陆船员进入、安置及停泊等违规案件,协调拟定15项违规态样,分别就其在法制或执行面之争议,获致协调结论。

2. 参与农委会研商中国大陆渔政船舶在我经济海域执法相关事宜,及研订政府护渔标准作业程序。

3. 协处中国大陆籍「闽莆渔11098号」渔船船员王亚清等4人後续遣返事宜,及我方海巡队员处理野柳籍「鱼圣号」渔船与中国大陆福州籍「金富达九号」货轮碰撞而遭挟持赴中国大陆事件。

(七)落实中国大陆地区物品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管理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之修正,依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以得在台从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为原则。本会并配合与相关机关研订「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内政部、经济部、教育部等机关,均已就中国大陆房地产、招商、仲介招生及两岸婚姻媒合等广告予以处理。

(八)累积两岸刑事犯罪个案处理模式

为强化两岸犯罪防制,政府曾委办「2001年犯罪防治研讨会」、「2002年犯罪防治研讨会」,促成两岸具警察实务人员进行交流,在建立两岸犯罪防制联系管道及两岸犯罪个案资料之传递上,逐步促成两岸合作意愿。本年度持续推动办理「两岸四地犯罪学暨犯罪防治学术座谈会」及「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策略学术研讨会」。 另为强化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持续推动两岸执法人员交流,以提升对相关个案彼此合作之意愿。近来,中国大陆在个案协助上也有发展,如陆续将陈益华、薛球等刑事嫌犯交我警方押返。

(九)赓续推动两岸法学交流、大陆法制研究及培训两岸法律事务人才

持续补助相关民间法学团体及法律学者举办或参加两岸法学交流研讨会,委托专家学者进行「大陆地区公司治理法制」等专题研究计画;因应两岸长期交流发展需求,赓续办理第13期之「两岸法律事务人才法制研习班」,有效提升处理两岸法律事务人才素质。

93.11.8办理本会「第十三期两岸法律事务人才法制研习班」

93.11.8办理本会「第十三期两岸法律事务人才法制研习班」

(十)编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施行细则」相关子法法规汇编

为因应两岸交流发展需求,适时研(修)订相关法规,使两岸交流能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同时针对各项法规之变动,定期进行法规整理汇编作业,以利各界掌握两岸交流往来相关法规之异动情形。民国93年2月及6月分别编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施行细则」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相关许可办法」修订八版,提供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团体承办大陆事务工作人员及一般民众参考。

(十一)推动两岸医药卫生交流

1. 两岸医药卫生因资源及制度不同,各自形成医疗特色,配合两岸医药发展特性,93年度除持续推动医药卫生专业交流,亦促进两岸医疗制度交流研讨,以期在互补互利原则下,增进两岸人民健康品质。

2. 本会於本年度赓续担任「行政院SARS防治及纾困委员会」工作小组境外管制业务召集机关,因应民国93年上半年大陆部分地区爆发数起SARS疫情事件,为防止疫情输入,配合卫生机关防疫需求,参照民国92年SARS疫情防疫机制,於疫情管控期间,调整疫情相关区域之人员往来机制,於疫情缓和後,自6月10日起解除管控,并辅以加强宣导「自主健康管理」作为。另为维护国人健康,洽请海基会於所属「两岸经贸网」建置完成「大陆旅游健康资讯」专属区块,提供国人「大陆最新疫情」及「旅游健康」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