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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施政项目

民国九十二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重大施政项目

台海两岸经香港转口贸易金额统计单位

壹、重大施政项目

一、完成直航影响评估报告及推动货运便捷化规划方案

(一) 依经发会就「加入WTO与两岸『三通』」议题所达成「整体规划两岸『直航』事宜,并透过两岸协商予以落实推动」之共识,考量两岸全面「三通」及「直航」将造成台湾整体结构的根本变化,必须审慎评估社会、经济、政治、安全等各层面的影响,经依「大溪会议」结论,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完成技术层面之评估,并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对外公布「两岸『直航』之影响评估」报告,内容涵盖「三通」与「直航」之关系、「直航」之经济影响评估、安全评估及技术层面评估、推动「直航」必须考量的关键问题及总体成本,及推动「直航」应有的方向及配套措施等,并全面展开直航准备工作。

(二) 在两岸尚未进行「直航」协商之前,将先推动过渡性的两岸货运便捷化措施,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已公布航空货运便捷化的具体方案,系针对台商的迫切需求,推动小规模、有限度之「间接货运包机」,以有效解决现阶段大陆台商经常面临的运输瓶颈问题,并便利台商关键零组件的运补,强化在台湾的生产基地,提升台商之运筹管理能力及国际竞争力。嗣後,政府亦多次重申,愿意在不设任何政治前提下,和中共当局就双向对飞等事项,由两岸进行协商,以便进行妥善安排;也不排除在政府监督下,准许我方航空业者与大陆业者进行一定的合作。

二、办理大陆台商春节返乡专案

(一) 政府为因应台商及其眷属春节期间返台一票难求之问题,於九十二年首次办理「大陆台商春节返乡专案」,准许我航空业者於春节期间以包机方式经港、澳停降後,往返台湾及大陆地区,载运台商及眷属返家过年,同时也扩大「小三通」适用范围。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十日春节期间,申请以包机方式往返台湾及大陆地区的台商及眷属人数约1,200多人次;经金门、马祖小三通往返人数约3,500人次。

(二) 为继续推动「大陆台商春节返乡专案」,游院长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宣布,可比照九十二年春节模式,在九十三年春节期间办理「间接包机」及扩大台商利用「小三通」返台等措施。

三、研(修)订两岸关系法规,建立交流秩序

(一) 配合两岸互动情势,建构交流新秩序,完成「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 1. 两岸条例经过十年的运作,现有法律结构已呈现超负荷的现象,有必要因应交流新情势,并依据人民需求调整相关规范。为建构交流新秩序,已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经送请立法院审议,历经立法院四个会期的审议,於立法院第五届第四会期第四次会议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审查三读通过,经总统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并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2. 本次修正包括:两岸协商、人员往来、两岸通航、经贸交流及文教交流等事项之架构,进行整体性之检讨及调整。其中人员往来部分,包括:身分及居停留制度、入出境许可、担任职务或为成员、联合设立法人、缔结联盟或为合作行为等相关事项;经贸交流部分,包括:投资、贸易、商业行为、金融往来、大陆货品广告,及大陆地区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等相关事项;文教交流部分,包括:台商子弟学校之设立及教职员相关权益、两岸学校合作行为、大陆地区出版品在台销售等相关事项,均一并检讨修正,修法规模是施行以来最大之幅度,期两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更为落实,并具体发挥安全阀之功能。

(二) 研(修)订两岸交流活动相关法规 为规范两岸交流秩序,本会赓续协调相关机关研议订定、修正两岸交流相关法规。如订定「台湾地区医事人员进入大陆地区执业许可办法」、「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申请程序及审查基准」、「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经济部鼓励检举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给奖实施要点」、「经济部查察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给奖实施要点」、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安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废止「对大陆地区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辅导作业要点」等法规。本会仍持续配合两岸交流进程及两岸关系条例修法後之配套规定研拟,继续协调各主管机关研(修)订相关法规,俾利两岸良性互动。

(三) 订定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动、来台履约等商务相关活动规定 政府於九十一年加入WTO後,依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之规范,为便利跨国企业在台从事「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专家履约」、「商务访问」等商务相关活动,本会业协调相关机关订定「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由内政部发布施行。另配合「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订之规范,业协调相关部会,据以修正该许可办法,对於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进入自由贸易港区之事由限於「商务访问」,申请资格为「自由港区事业」,并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核定修正「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并修正名称为「跨国企业自由港区事业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内政部并於九十二月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发布施行。

(四) 订定大陆地区物品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管理规定 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四条之修正,依该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以得在台从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为原则。经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依据修正条文,本会与相关机关研拟「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经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定後发布施行。

四、因应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配合防治作业调整两岸人员往来机制

九十二年三月大陆地区传出SARS疫情後,造成全球疫情蔓延,台湾地区亦受波及,致严重影响我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配合卫生机关防疫作业,本会於疫情初期即配合透过行政措施减少两岸人员移动数量,例如:对在台停留期间之大陆地区配偶采取自动展延期限及延缓专业交流办理期程等措施。 惟因後续疫情扩大,为应防疫需要,自四月二十八日零时起,依据行政院所订「政府因应和平医院集体感染SARS疫情持续扩大采取之措施」,对自大陆地区及香港入境旅客执行「专案防疫隔离措施」防疫境管措施,并续行调整两岸人员往来机制如下:

(一)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居民来台 1. 专业活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人量,已在有效控管范围内,惟将进一步从严审理,除政策需要,原则上不发证。 2. 社会交流:大陆配偶、子女返台,及大陆地区人民专案许可来台者,由原自行隔离观察的管理,提昇为本人应专案防疫强制居家隔离。 3. 香港居民:取消落地签证,经许可来台者,采行「专案防疫强制隔离」至六月二十六日;七月十四日起恢复落地签证作业。

(二)国人部分 1. 国人自大陆地区(不分省份)或WHO公布之病例集中区返台,含自病例集中区转机返台者,一律采行「专案防疫强制隔离」,其方式包括:一为本人直接返家後,采行本人强制居家隔离之措施,或由企业主执行强制隔离之责任。 2. 国人经由离岛两岸通航港口入境者,其专案防疫强制隔离措施亦比照办理。 上揭防疫管制措施,在国内疫情趋缓,并经WHO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宣布我国自SARS感染区解除,於七月十六日起逐步解除两岸人员往来疫情境管措施,恢复正常交流作业。惟考量大陆地区疫情不明,及因港澳地区与大陆之连动性,对於由中、港、澳入境旅客仍续行入境者「自主健康管理」防疫措施。

五、强化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交流秩序之管理

由於两岸人员往来,尤其是两岸婚姻数量成长快速,为落实「生活从宽,身分从严」循序渐进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安定等整体效应,协调相关机关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制度,取消探亲改以「团聚」,增设「长期居留」制度,并在来台各阶段进一步落实生活从宽之措施,以期增加两岸婚姻之稳定性及生活之便利性。前揭修正草案业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经总统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本会并协调内政部等机关研修相关子法,建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完整政策及制度,对於合法移入之大陆配偶,行政院已核定「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及辅导措施方案」,以落实照顾辅导,协助渠等融入台湾社会。

六、协助解决大陆台商子女之教育问题

政府一向关切大陆台商子女教育问题,先後协助辅导东莞台商子弟学校及华东台商子女学校之设立。此外,为鼓励台商子女返台衔接我方教育,减低渠等对台湾疏离感,及增进台商子弟对台湾的向心力,办理大陆台商子女返台夏令营活动、补助台商子女返台接受补充教育、及补助台商子女学校学生返台参加校际交流活动等。另为赋予辅导大陆台商子女学校之法源依据,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修正,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并据此协调教育部研订「大陆台商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确立辅导事项并保障师生权益。

七、开放大陆学术简体字版大专图书来台销售

本会会同新闻局等单位研商修订「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实施,开放大陆地区简体字版大专专业学术图书来台销售。至九十二年底,大陆图书进口销售之业者计十九家、核准进口之图书计34,187种,124,511册。

八、持续检讨推动「小三通」

(一) 金马「小三通」实施以来,持续就政策及执行层面持续进行检讨,已完成第三次大规模检讨,除放宽多项限制外,亦适度开放人货中转。九十二年SARS疫情期间,「小三通」亦配合作因应调整。为因应「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行政院业依「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调整「小三通」运作,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及五月十六日分别暂停马祖、金门与大陆客、货船之往来,并同步加强防检疫措施及查缉走私偷渡。

(二) 考量疫情趋缓情势,为利配合人员、航运的往来需求,并促进金马地方建设与产业经营,依前开试办通航办法规定,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专案开放「小三通」货运往来,嗣於七月十六日起恢复「小三通」客、货运往来。

(三) 配合两岸条例之修正,健全「小三通」执行法源,并持续就扩大「小三通」实施范围持续检讨调整,以落实照顾金马地区民众之生活。

九、提升两岸文教交流秩序与品质

(一) 充实两岸文教交流活动资料库系统,了解民间团体动态及办理两岸交流活动情形。

(二) 加强大陆地区文教类专业人士来台之审核作业,强化与各相关部会的横向沟通联系,并运用大陆专业人士来台进行文教交流之异常活动即时通报机制,就各种异常情况即时进行适当处置,以提升文教交流品质。

(三) 蒐集并整理两岸文教交流所产生之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每月定期寄送相关部会「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文教交流活动简讯」及预定入境而未入境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文教交流活动简讯」,确实了解大陆人士来台实际情况。

十、本会澳门事务处扩大业务功能

为提升本会澳门事务处之服务功能,经与澳门特区政府多次协调後,於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正式开办澳门居民申请入台证及外国人来台签证等业务,本项业务开办,将使澳门居民以及外籍人士来台申办证件时间减少约两周,可望提升来台观光意愿,对促进国内观光产业甚有助益,亦对我驻澳机构功能及地位,达相当程度之提升,并有助於未来台澳关系良性互动。

十一、推动台港交流

(一) 配合国家动观光事业政策,在港筹组香港各界赴台观光团,并藉机建立及加强与香港各界的联系交往。诸如:香港学者台湾观光团、香港中学校长观光团、香港青年学生观光团。

(二) 持续推动香港各界赴台参访我国政、经及社会建设。重要之参访团诸如香港各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者团、香港中学校长参访团、香港社福界行政主管访问团、香港电子业商会、九龙乐善堂、东华三院、九龙总商会及台商代表参访团等。

(三) 九十二年国庆,为提高回国致贺团的素质,除邀请社会地位较高的亲我人士参加外,为培育社团後起之秀,以青年及中年人士为优先考量。九十二年国庆致贺团含自费及公费团总计25团,338人。

(四) 为提高香港大专校院学生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之认识,特筹组「港澳青年台湾观摩团」、「香港青年学生台湾观光团」,以及协助五个大专院校学生团体赴台进行访问,包括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及香港岭南大学等。

十二、加强对在港台商的联系服务

为加强对在港台商的联系服务,九十二年办理「加强服务台商计画」,办理相关活动或服务:

(一)辅导台商暨台商团体活动;(二)协助台商排除投资贸易障碍;(三)协助台商拓展市场;(四)加强台商与港商及香港工商团体之交流互动;(五)加强与在港欧美等驻港机构暨欧美商会之交流;(六)提供商业资讯;(七)适时提供急难救助;(八)办理证照服务等八项,俾利台商融入香港社会、拓展市场及解决投资上的困难。九十二年SARS在港肆虐期间,更就疫情发展的需要,即时提供最新之国内入出境及防疫措施等相关资讯,俾协助渠等防疫及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