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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民国九十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附录

附录三、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一)文教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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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施行「台湾地区体育人员加入大陆地区体育团体为成员或担任职务许可办法」,开放运动选手、教练裁判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体育人员直接或间接加入大陆地区体育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成员或担任职务。(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经济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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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与范围,开放通关入出境」执行规划案修正法规部分:
  修正「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修正「境外航运中心关务作业要点」。(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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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落实大陆投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执行计画」修订法规部分:
  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修正「公开发行公司从事大陆地区投资处理要点」。(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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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订定法规部分:
  订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订定「大陆地区人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作业规定」、「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数额分配要点」、「旅行商业同业公会收取、保管、支付及运用保证金作业要点」、「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自律公约」、「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注意事项及作业流程」、「团员离团通报事由及申请书」、「入境通报表、离境通报表」、「建议景点」等。(民国九十年十二月)

(三)社会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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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民国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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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处所设置及管理办法」。(民国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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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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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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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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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民国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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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内政部订定实施「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民国九十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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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实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驻港澳机构与国内各机关行文作业要点」(民国九十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