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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业务

民国九十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大陆工作业务成果

四、法政业务

(一)监督中介团体「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强化其服务功能

  • 海基会系属民间团体,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处理大陆事务涉及公权力,而不便由政府出面处理之事务性、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前该会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之大陆事务事项计含「文书(含身分)验证」等77项业务。
  • 为服务南部地区民众,配合政府简政便民政策,本会赓续协助海基会於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南区服务处」,提供南部地区民众办理两岸文书验证、两岸经贸、两岸交流及其他两岸交流谘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二)因应情势变化,检讨修正及增订两岸交流相关法规

为落实经发会两岸组共同意见,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赴大陆投资厂商补办报备登记、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等议题,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九条),经行政院9月5日院会审查通过,送请立法院审议。又为赋予设置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之法源依据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亦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另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及第二十一条,删除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转换为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订定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及进行商务活动之法源,放宽大陆地区人民得来台教学研究之条件,及有条件开放大陆配偶在台停留期间从事工作;行政院订自90年2月20日施行。

配合上述政策之推动并为规范两岸交流秩序,本会赓续协调相关机关,订定发布「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处所设置及管理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公开发行公司从事大陆地区投资处理要点」,及「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等,并编印「大陆事务法规汇编」修订五版,提供各界参考。

(三)配合经发会两岸组及产业组意见,放宽大陆经贸、科技人士来访

  • 放宽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者之总停留期限由原规定三年增为六年;开放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甲类且任职於跨国企业者,或为经贸专业人士丙类、丁类或科技人士经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核发逐次加签旅行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亦开放持逐次加签旅行证入境来台之科技人士,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许可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六年内效期多次旅行证。
  • 为简化是类任职於跨国企业或从事产业科技之大陆人士申请手续,将原先须於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简化为十个工作天,其属紧急情况者,得於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放宽跨国企业或经核准之外国人投资事业免办对保手续;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由主管机关迳行核发旅行证正本送邀请单位转发申请人。

(四)累积两岸刑事犯罪个案处理模式

  • 90年7月委请中央警察大学办理「二00一年犯罪防治研讨会」,促成两岸具警察实务人员进行交流,在建立两岸犯罪防制联系管道及两岸犯罪个案资料之传递上,逐步促成两岸合作意愿。另刑警局为强化两岸犯罪防制,於90年12月中旬,安排具刑事背景干员,以民间交流方式前往大陆沿海省市与相关警察实务人员进行交流,促进彼此之了解。在物证之取得上,亦经由是类交流,获得大陆有关方面之合作,而将「广东佛山台商命案」嫌犯,绳之以法。
  • 大陆劫机犯师月坡、祁大全、张文龙、韩书学、张海、高军等6人在台已受司法审判并服刑假释,袁斌、徐梅夫妻2人经法院改依妨害自由、非法入境判刑确定,亦已执行完毕。基於人道、安全、便利原则及两岸两会以往协商劫机犯遣返议题所获共识,本会特以专案方式,授权海基会於90年6月28日会同我方红十字会总会与大陆红十字会在马祖顺利完成交接及遣返工作。
  • 延续89年本会研拟之主动遣返等多项因应方案,并在海基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配合执行下,自90年1月9日起,共执行遣返11批大陆偷渡犯,共计1,940人(包含主动遣返大陆渔民、渔工及银鹭号船涉案人共101人),对於纾解收容管理压力有所助益。


  • 遣返大陆劫机犯师月坡等8人
    90.6.28遣返大陆劫机犯师月坡等8人

  • 大陆轮船「广源号」因受奇比台风袭击後沉没,大陆船员23人落海,其中4人获救其余19人溺毙,本会乃授权海基会统筹协调相关机关或团体处理船员家属及相关人员来台奔丧及善後事宜。

(五)落实大陆配偶「生活从宽、身分从严」政策

  • 为落实大陆配偶来台「生活从宽、身分从严」循序渐进调整政策,除放宽大陆地区配偶符合「团聚」资格者在台延长停留期限及给予全民健保等照顾之外,并协调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委会订定「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使彼等在「团聚」期间,有条件开放工作许可,该项办法已於90年4月9日发布施行。
  • 为关怀照顾大陆配偶在台生活情形,本会赓续与中华救助总会合作,邀集相关单位办理4场次「大陆配偶联谊活动」,计约有9,000余人参与,以面对面方式沟通解决有关大陆配偶在台生活相关问题;另办理3梯次「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提供台语较学、居家护理集急救训练等课程,以期早日适应在台生活。

办理九十年度「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90.11.5办理九十年度「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六)赓续推动两岸法学交流、大陆法制研究及培训两岸法律事务人才

持续补助相关民间法学团体及法律学者举办或参加两岸法学交流研讨会,此外,因应两岸长期交流发展需求,赓续办理第10期「两岸法律事务人才法制研习班」,有效提升处理两岸法律事务人才素质。

(七)赓续推动两岸民间医药卫生交流

两岸卫生由於资源及制度不同,各自形成医疗特色,配合两岸医药发展特性,积极推动两岸各项医药卫生交流活动。本年度推动交流重点活动如:两岸职业安全卫生学术研讨会,两岸四地牙医业务及教育研讨会、两岸护理人员爱滋病防治交流及了解大陆医疗生技发展等学术活动,以期在互补互利原则下,增进两岸人民健康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