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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民国八十九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附录

附录三、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一)文教交流方面:

-- 修订「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两岸关系暨大陆新闻报导奖设置要点」部分条文,增加入围者亦颁赠奖金之规定,以激励新闻从业人员参赛。(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 协调相关机关放宽两岸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意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一旦取得户籍,即得依法令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 协调相关机关修订「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放宽大陆科技人士在台停留期间及在台湾地区居留之条件。(民国八十九年十月)

-- 协调相关机关研商达成共识,放宽大陆媒体记者以轮替的方式来台湾地区驻点采访。(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二)经济交流方面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八十九年三月)

-- 修正「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第三条,增列不得受理之大陆地区汇入款事项。(八十九年三月)

-- 订定「台湾地区仲裁人担任大陆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许可办法」,准许台湾仲裁人经申请许可後,可担任大陆地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八十九年五月)

-- 研拟完成「两岸『小三通』推动方案及执行计画」,并公布施行「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开放金马与大陆之「通航」,以及因通航所衍生之人、货往来及相关商业行为。(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社会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许可大陆地区配偶以团聚名义进入台湾地区,并调整停留期间,於在台团聚满四个月後,开放加入健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修正「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开放警察人员赴大陆探亲、探病、奔丧;并对现职政务人员及涉及国家机密业务人员,及其离退职後赴大陆地区建立审查规范。(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 修正「就养荣民进入大陆地区定居就养给付发给办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 订定「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