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Q5:中国大陆学历可否可溯及既往?未来医事学历是否予以采认?

  • 日期:112-11-27

答:

(ㄧ)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有关民国81年9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公布)至99年9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22条修正条文公布施行,采认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学历)之期间取得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学历或学位,则需申请参加教育部自行或委托学校、机关(构)或团体办理之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者,由教育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

(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规定,有关属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大陆高等学校学历,尚不得予以采认。由於国内医事人员养成包含教、考、用三阶段,是否开放采认中国大陆医事学历,涉及政府整体医事及教育政策,需由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整体评估,并进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