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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进行中国大陆学校学历采认?

  • 日期:111-09-21

答:

(ㄧ)依据「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各级学校学历采认方式如下

1.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历:持中国大陆当地初中、小学就学之学历证件,由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教育局(处)采认。【应检具文件:毕业证(明)书或肄业证(明)书,必要时另应检附历年成绩证明】。

2.高级中等学校学历:持中国大陆高级中等学校学历证件,须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教育局(处)采认。【应检具文件:经陆方公证处公证属实之毕业证(明)书或肄业证(明)书及公证书影本,以及经海基会验证与陆方公证处原发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必要时另应检附历年成绩证明】

3.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就读我教育部公告认可名册内之高校和专科学校者):

(1)肄业:持中国大陆高等学校以上肄业学历证件,须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向由教育部办理采认。【应检具文件:经陆方公证处公证属实之毕业证(明)书或肄业证(明)书及公证书影本,以及经海基会验证与陆方公证处原发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必要时另应检附历年成绩证明】

(2)毕业:持中国大陆高校以上毕业学历证件,经中国大陆指定之认证中心(目前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分别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及「高等学校学生信息谘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证明属实,向由教育部办理采认。倘经该部查证认定有疑义时,并应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应检具文件: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专科学历得免)及历年成绩单,并经陆方验证中心证明属实之证明文件】

(二)高中学历及大学以上肄业学历之公验证程序:首先持学历证件至中国大陆公证处办理公证,陆方公证处即会将公证副本寄送至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供核验,完成公证後,持公证书正本前往海基会进行验证。另须注意并非所有的公证处均可办理「涉台公证」,建议向当地县市政府司法局洽询涉台公证处之地址、电话,或透过中国公证网的「全国公证机构查询」功能,了解当地公证处资讯并致电了解办理公证须检附之文件。

(三)如系就读我教育部备案之中国大陆三所台商学校,其学历与台湾同级学校学历相衔接,其学籍证明文件无需办理前揭公验证程序。

(四)对於验证的相关问题可洽海基会法律服务专线(02-2533-5995);相关学历采认问题可洽教育部(02-7736-5902)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