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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签署「台湾与香港间航空运输协议」

1.时任本会香港事务局局长朱曦与时任香港政府驻台「香港经济贸易文化办事处」主任梁志仁於100年12月30日共同签署是项协议。此一新航约充分彰显航权协议的官方性质,不同於过去由民间人士签署且偏向商业协议性质的旧航约。

2.新航约之架构及内文也与一般航约相符;航约中不再叙明各方可营运台港航线之航空公司名称及其班次容量,而系比照一般国际航约仅规范总容量,航约中之航线及经营权,由双方各自依内部规定指定及分配予业者营运。

3.依据新航约,台港双方每周货运量均各为2800公吨;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则为每周3000公吨,较旧约货运容量大幅增加1300公吨(旧约每周1700公吨)。台港客运班次均为每周198班次,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则为每周205班次,较旧约客运容量也有成长,增加35个班次(旧约每周170班次)。

4.新航约亦纳入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的「特别包机」,台南、台中,花莲、台东、马公及金门与香港间均可申请经营「特别包机」,上述每一航点与香港间的包机运量每周最多为28班。

效益:新的台港航约为台港旅客往来营造一个更便捷化的空间。由於更多航空公司加入营运,令台港航线更为热络。据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统计,104年全年台港航线客运飞行班次超过4万3千班,总载客人数超过913万人次,较103年增加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