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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两岸证券投资(97.6.26行政院院会通过「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短期计画」)

97年6月27日起,基金型态之外国机构投资人免出具资金非来自中国大陆之声明;同日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得来台第二上市(柜)暨发行TDR(台湾存托凭证)等有价证券。

97年7月14放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海外基金、全权委托投资资产及境外基金投资中国大陆有价证券与港澳H股、红筹股的投资比例上限。

98年8月4日开放证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期货信托基金、期货全权委托资产投资中国大陆有价证券与港澳H股、红筹股,并同时开放中国大陆之期货交易。

99年3月2日放宽证券商得受托、自行买卖港澳地区证券市场发行涉陆股之有价证券,以及得以外国证券或指数为连结标的发行国内认购(售)权证等。

100年3月1日放宽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全权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中国大陆上市有价证券之限制由原基金净资产价值10%放宽为30%,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指数股票型基金(ETF),其成分证券包含中国大陆证券市场之上市有价证券者,不受比率限制。

101年1月10日开放香港红筹股、红筹指数成分股及涉及陆股之指数股票型基金为证券商於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连结标的。

101年3月14日开放证券商得自行、受托买卖中国大陆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及其他外国证券交易市场发行或经理之有价证券。

101年7月3日开放国内公开发行公司发行海外人民币债券。

102年2月21日放宽证券商得接受专业投资人委托及自行买卖中国大陆证券市场之有价证券。

102年11月27日开放中国大陆注册法人在台发行仅销售予专业投资机构之人民币计价普通公司债(宝岛债)。

效益:促使台湾资本国际化,吸引中长期国际资金投资台湾,扩大业者海外布局及资产管理操作弹性,满足投资人多元化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