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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并针对「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议题达成共识,强化国人在中国大陆的人身安全保障(102.2.1生效并实施)

1.依「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及两会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之规范,一方投资人及相关人员(含投资人家属、投资事业雇用的员工及其家属)如在他方遇到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情形时,他方主管机关将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如果家属不在当地,他方将通知其在当地的投资企业。 2.除此之外,双方主管机关也会透过「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联系机制,相互通报前述人员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相关讯息,藉由通报机制强化在个案的不足情形。 3.未来,政府除促请陆方落实及深化协议外,也会针对其他涉及人身安全之权益事项,包含:假释、保外就医及受刑人之处遇与接返等,透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所构建的联系平台,持续与陆方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在中国大陆所有国人的权益,并强化保障国人应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 4.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後,业已建立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等重要讯息的机制,而随著「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的签署,更进一步规范投资人及相关人员(含投资人家属、投资事业雇用的员工及其家属)之人身自由受限制时,中国大陆公安机关须於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因此,一旦我方家属遇有国人在中国大陆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情形时,可向法务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电话:02-2191-0189)或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侦查科,电话:02-2753-5440)等机关寻求协助。 5.此外,如果家属接获不明来源之讯息,或陆方公安机关通知讯息不完整等情形,可向我方主管机关(法务部、警政署)联系,相关机关将透过前述协议联系机制向陆方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