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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99.7.1行政院院会通过,99.8.17立法院审议通过,99.9.12生效)

两岸两会於99年6月29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协议文本内容为序言、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将「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本著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量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明定协议的目标及合作措施;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等之後续协商范围及启动时程;经济合作范围有智慧财产权保护、金融、海关、贸易便捷化、电子商务、产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以及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等领域;早期收获规定双方在协议生效後,尽速享有部分货品降免税与服务业开放利益的项目,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例如临时贸易救济规则、临时原产地规则等;相关配套安排,例如例外条款、争端解决机制、机构安排(由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文书格式、附件及後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修正、生效、终止条款等。

效益:
两岸协议执行成效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