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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务员赴陆安全管理(99.9.1、103.10.28及108.9.1施行)

1.99年9月1日,内政部函颁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及「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部分条文,增添公务员赴陆的实质管理规范,同时将过去的行政措施,如事前的提醒(详阅公务员赴陆注意事项并签章)与事後的反映机制(返台後填具赴陆意见反映表)予以法制化。

2.政府政策上并无规划开放公务员赴中国大陆进修(包括在台以远距教学或函授方式进修中国大陆学程),本项政策及相关管理措施业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及铨叙部通函各机关转知所属公务员遵行。对於高阶及涉密公务人员,内政部已在103年10月28日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明订禁止赴中国大陆进修之规定;对一般公务人员,则由各机关从人事差勤从严管制。对103年6月底前已赴陆进修之公务员,各机关也建立申报与管理制度,以充分掌握资讯,并作後续管理。政府已逐步落实上述各项策进作为,从人事管理、赴陆入出境管理等层面逐步完善相关管理与规范。

3.为强化现、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条之3、第91条修正案,并经行政院发布自108年9月1日起施行。对於退离职人员赴陆许可管制期间,修正为管制期间至少3年,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其次,增订许可管制期届满後之申报制度,对於应经内政部审查会审查许可之重要赴陆管制对象管制期间届满後,得要求其赴陆前及返台後,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另对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或少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等指标性人员,倘参与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 (构) 、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国大陆政权之旗、徽、歌为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妨碍国家尊严之行为),规定将处以罚锾、停止或剥夺退休(职、伍)给与及追缴勳奖章。另对现职公务员及列管之退离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後通报机制,也纳入明确规范。

最後,陆委会强调,有关强化公务员赴陆的管理机制,政府始终秉持「对等尊严、健康有序」原则,营造健全两岸交流环境。面对中国大陆持续不断对台的负面统战分化作为,政府必须基於两岸关系特殊性,对现、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陆,作必要的强化管理,这次修法对一般国人,均不会产生影响,也不影响多数退离职人员赴陆从事一般性交流活动,同时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

效益:将公务员赴陆实质管理规范法制化,使公务员赴陆的申请、通报(申报)作业与管理措施更为完善明确,并强化内部管理作为,规范公务员及指标性人物在中国大陆的言行举止,提升公务员自我保护意识。另政策上确立不开放公务员赴中国大陆进修,使各机关能配合强化後续管理作为,相关修法不影响多数公务员赴陆从事一般性交流活动,同时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