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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澳签署「台湾与澳门间航空运输协议」

1.「台湾与澳门间航空运输协议」(「台澳航约」)於103年2月17日在澳门由时任本会澳门事务处处长(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主任)卢长水与时任澳门政府驻台「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主任梁洁芝共同完成签署,并於103年10月30日生效。相较於过去由台澳航空业者签署的旧航约,此次「台澳航约」新约的签署彰显了航权协议的官方性质。

2.新航约并未规范效期,其架构与内文也与一般航约相符。另相较於旧约中各方每周之客、货运容量分别为19,400座、400吨之限制,新航约的客、货运容量班次均不设限,文本中也不再如同旧约叙明各方可营运台澳航线之航空公司名称及其容量班次,而是由双方各自指定业者营运。

3.新航约亦纳入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之「规则性包机」,台南、嘉义、台中、花莲、台东、马公及金门与澳门间均可申请营运「规则性包机」,且上述各航点与澳门间均不设容量及班次限制。

效益:新航约提供双方航空公司更具弹性的营运空间,并提升旅客往来的便利性,更加促进台澳双方经贸发展及观光文化交流。104年全年,台澳航线飞行班次超过1万2千班,较103年增加15.4%;总载客人数超过158万人次,较103年增加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