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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有关服贸议题说明(112年6月29日例行记者会)

(一)两岸之间要推动任何议题的谈判,不是由任何一方片面决定,而是由双方经由磋商接受议题後,才开始进入谈判,也就是双方对此议题有无需求。

(二)10年前的环境,当时政府考量希望与中国大陆经济紧密结合,得到较多中国大陆的经济协助。我们也能体会到当时中共方面一再说让利,为什麽要让利,就是希望跟台湾有更紧密的经济结合,用经济因素套牢台湾。因此,10年前双方有这个需求就开始了谈判。但是过去几年来,大家都知道全球经贸结构、中国大陆经济环境都发生极大的变化,今天用10年前的时空背景来探讨要不要重启,这是没有意义的。现阶段并没有谈判服贸、货贸需求。

(三)有关协议监督条例部分,对於两岸谈判协议的监督,在两岸条例第5条及第5条之3已经有完整规范。至於将来任何协议要送立法院备查,或立法院要改成审查、或协议涉及另订法律、或法律有修正必要,一定要送立法院审议,两岸历来已完成签署并生效达26项协议,就代表行政、立法两院有相当丰富的互动经验,将来自然可由两院依经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