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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两岸金融往来及加强监理合作(98.4.26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98.11.16签署三项监理合作备忘录、99.3.16修正发布相关法规)

依据98年4月26日两岸两会签署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98年6月25日生效),两岸金融监理机关於98年11月16日签署三项金融MOU(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并於99年1月16日生效;99年3月16日发布两岸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三项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增订两岸金融业互设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等管理规定;令中央银行与人民银行於101年8月31日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


效益:
落实两岸金融监理合作,有序推动两岸市场相互开放及业务往来,实现我金融机构赴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为台商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