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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补助民间团体办理海峡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作业要点(历史条文)

  • 日期:80-05-15

民国80年5月15日(80)陆法字第1068号函发布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民间团体办理海峡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促进海峡两岸人民彼此了解,以加速建立民主、自由、均富之共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依法设立或登记之民间团体,办理两岸民间交流活动者,均得依据本要点向本会申请补助经费。

三、本要点所称民间团体,包括财团法人、人民团体及文化事业。

四、海外及港澳地区之民间团体,以促进中国民主和平统一为宗旨、办理两岸民间交流活动者,得比照本要点规定补助之。

五、本会为办理补助事宜得设审查小组。

六、审查小组由本会副主委员一人及本会各处处长、会计室主任组成,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七、审查小组任务如左:

(一)审查该民间团体办理活动之计画与第一点所列之宗旨是否相符。

(二)审核补助金额。

八、审查小组应将审查结果陈报主任委员核定之。

九、民间团体申请补助经费时,应提出左列文件:

(一)该团体依法设立或登记之证明文件;海外及港澳地区团体依驻外单位验证之证明文件。

(二)办理活动之计画书(应包括活动名称、宗旨、内容、期间及活动地点等)。

(三)活动经费预算表。

(四)该活动是否向其他机关团体申请或获得补助之说明书。

十、申请补助之民间团体,应於举办活动二个月前,向本会提出申请。

十一、民间团体所提之活动计画书经本会审定後,非经本会之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十二、补助经费於本会核定後拨付之。接受补助之团体负责人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检具活动成果报告书、及经费支付单据向本会办理核销。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办理核销者,应事先徵得本会之同意。

十三、接受补助之民间团体办理活动时,如有违背申请目的、本要点规定或相关法令者,本会得撤销补助,并 请求偿还。

十四、本要点经本会主管会报通过,陈请主任委员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