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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10-22

(一)中国大陆为防范境外流行文化对其人民思维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於境外艺人在当地举办演唱会、巡演活动有严格的管制,审核项目除了客观的场地条件、演出曲目、主办能力等,尚包括参加演出艺人的言行和背景。陆方民间主办单位也可能推测审核底线,更限缩解释空间;亦可能因当时的情势与政治氛围,无预警停办演唱活动。(例如在每年3月中国大陆「两会」举办期间、六四纪念期间、十一庆祝期间,属於中国大陆较敏感时刻,对於在该时段举办之境外演出活动审批较为严格等)

(二)确定主办单位是否具有举办活动之合法性。(陆方规定,中国大陆之经纪公司、演出机构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在中国大陆办理营利性表演活动。相关规定并要求举办境外(含台湾)的艺文表演、个人演唱会等活动,承办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2年以上举办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2、具举办营利性演出活动之相关资金;3、举办营利性演出活动前2年无违反相关法令之纪录。例如,曾有我艺人接受中国大陆不具主办演唱活动之公司邀请,前往中国大陆演出,最後该公司未给付艺人演出费,事後也找不到该主办单位。)

(三)确定参与演出的活动安排须经许可。(陆方明订所有演出内容必须事先经官方核准,临时的安可曲或超时演出均不被允许。曾有我艺人因前段节目占用其表演时间,仍坚持要把表演曲目唱完,竟遭中国大陆主办单位以超出表订演出时间,要求停止表演。)

(四)确定演出场地的合法性。(演出场地若未经中国大陆官方批准,无法进行正式宣传,也可能被迫取消或临时转换场地。例如曾有我乐团赴中国大陆为未经许可之表演场地,例如餐厅、Live house演出,後来遭举报禁唱,且影响其日後前往中国大陆演出的机会。)

(五)演出契约中对於相关权利义务应有详尽完整规范。(为免日後争议,应对演出内容、演出费用给付的方式及条件、工作场域的安全维护等有详尽的约定。例如曾有我艺人赴中国大陆演出,陆方主办单位竟未给付表演费尾款予我艺人经纪公司,或陆方要求艺人额外出席活动等。)

(六)应投保相关意外医疗保险。(例如曾发生我艺人赴中国大陆演出,由於当地工作人员操作设备不当,造成我艺人身受重伤,之後艺人包机返台就医。)

附注:赴中国大陆之国人在遭遇人身安全及急难事件时,可拨打「海基会两岸人民急难服务中心」24小时紧急服务专线:+886225339995(须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