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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再次说明对陆菲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 张贴日:105-05-13
  • 发布单位:外交部

资料来源:公众外交协调会
第115号
关於迩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之陆菲南海仲裁案,中华民国政府前已数度透过发布相关声明、新闻稿及办理不同团体参访太平岛之专案,向国际社会及本案仲裁庭表达自身立场。另据悉菲律宾法律团队甫针对上述由我方就太平岛法律地位等南海相关议题提出之相关资料,除致函仲裁庭指称我非本案当事方,请该庭忽视(disregard)我方提出之事证外,复扭曲事实、曲解法律,再度贬抑太平岛仅为一「岩礁(rock)」,而非「岛屿(island)」。对此,中华民国外交部兹严正申明其立场如后:
一、无论就历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海域属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海域,中华民国对该四群岛及其海域享有国际法上之权利,不容置疑。
二、中华民国作为负责任之国际社会成员,向均支持南海各当事方在公正、公开及对等之前提下,依循协商或法律途径,和平解决彼此间之歧见,并吁请各方避免采取任何升高紧张情势之单边措施,共同维护南海之航行及飞越自由。
三、订於本(105)年内宣判之陆菲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政府在未事先与我国谘商之情形下,不仅多次在审理程序中曲解我政府相关文件之原意,更贬抑我太平岛之法律地位,已损及区域和平稳定。鉴於我未能获邀参与本案程序,亦未被仲裁庭谘询意见,我政府爰针对菲方各项错误论述,积极向国际社会展现有关事证,并数度以公开致邀及致函等方式,邀请5位仲裁员及菲国代表实地参访太平岛,以了解事实真相。
四、我政府上述以尊重国际法律秩序为出发点之善意邀请,仲裁庭迄未有正面回应;而菲方亦已於近日内函覆拒绝我方邀请登岛之议,且持续诬指太平岛为一「岩礁」,更向仲裁庭指称我国并非本案当事一方,爰无须采认由我提出之事证等语。鉴此,在迄未能就本案涉及我权益部分对等、公平表示意见之情况下,中华民国政府必须严肃提出下列主张:
(一)西谚有云:「眼见为凭」。本案仲裁员及菲方代表原应本诸「实事求是」之态度,亲赴太平岛考察其自然环境与各项建设,惟菲方拒绝我方邀请;而仲裁庭既未答覆我方邀请,即不应在未实地考察之情况下,贸然采信菲方谬说,做出有损我国权益之错误裁决。
(二)菲方此前一方面曲解我政府或民间学者提出之文件,另一方面,在眼见我政府提出各项具备坚实历史及法理基础之证据後,又自相矛盾,要求仲裁庭将我视为「非当事方」,不得采认我方提出之事证。由於菲方此一轻黠反覆、操弄国际司法程序之立场,仲裁庭不应采认菲方说词。
(三)菲方持续提出各项经不起实证检验之谬说,指控太平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亦不具自身经济生活,仅系一「岩礁」。为端正国际视听,中华民国政府兹逐条批驳如次: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项仅简要规定「适於人居」且「具备自身经济生活」之「岛屿」得享有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否则属於仅得享有12里领海之「岩礁」。而菲方为贬抑太平岛之法律地位,自行为该条文附加许多未获国际公认之要件,不具公信力。
2.举例而言,菲方主张岛上居民必须为不具军警身分之原居性(indigenous)平民,复声称倘住民之数量及渠等在该岛居住之时间未达一定程度,则不符合「适於人居」之条件,却始终未能回答「军警难道不是人类?」此一问题,且未能就「居民数量」、「居留时间」等关键词汇提出明确且获国际认同之定义,爰其上述论述实不足采信。
3.菲方聘请之所谓「专家」,采用或不为国际广泛接受、或过度严苛之不客观标准,藉以贬抑太平岛之淡水水质及原生土壤土质,却对包括国际媒体代表及学者在内之第三方人士亲自饮用该岛淡水及食用由当地生产农作物烹煮而成之料理等情视而不见,实属无稽之论。
4.以土质而论,太平岛土壤之分类虽属於新成土(Entisols),惟并非新成土即属於低肥力,如台湾许多河岸冲积土在分类上属於新成土,透过土壤管理技术仍具备高生产力。此外,太平岛农作生产区之20公分表土已风化为「砂质壤土(砂粒:50%-70%)」,并非纯砂土,富含来自当地植物枯枝落叶有机物(至少2%)之添加、分解与循环,且具备团粒土壤构造,更富含植物根,故当地土壤具备基本之吸水保肥能力,足可提供当地27种农作物之生产。而菲方引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之标准,估算0.22公顷土壤之生产力仅可供1人一年所需之粮食,此估算过於保守,未将当地之表土特性、农业生产技术与相关环境纳入考量。事实上,依据目前太平岛实际生产农作物及原生植物(如椰子、木瓜及芭蕉等)之产量,足可供应至少50至100人之粮食。
5.以水质而论:
(1)根据国际学术单位如美国地下水基金会(The Groundwater Foundation)、美国气象学会(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与美国地质调查所(U.S. Geological Survey, USGS)之定义,水中总溶解性固体含量(TDS)分别低於500 mg/L或1,000 mg/L即可称之为淡水。而太平岛5号井之两次水质监测结果,总溶解性固体含量分别为418 mg/L与427 mg/L,均符合上述国际标准。
(2)再以国际上地下水盐化分类权威指标「Piper水质菱形图(Piper diagram)」点绘时,两次地下水分析结果均落在第I类,属未受海水影响之地下水(Uncontaminated groundwater)。
(3)另根据我国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水质标准,氯盐(Chloride)、硫酸盐(Sulfate)与总溶解性固体含量(TDS)之限值分别为250 mg/L、250 mg/L与500 mg/L,而太平岛5号井两次水质监测结果,氯盐含量分别为122 mg/L与106 mg/L、硫酸盐含量分别为25.0 mg/L与19.2 mg/L、总溶解性固体含量分别为418 mg/L与427 mg/L。
(4) 至菲方专家质疑我检验方法及时机等节,我专家执行水质检测之方式、时机等均符合我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之规定,亦无违反国际标准之处。
(5)尤有甚者,菲方专家指控每年2至5月为太平岛之「旱季」,而最多在4至5月间该岛之淡水井即告枯竭。然而,我政府於本年4月15日邀请多位知名国际法学者登岛亲嚐太平岛之淡水,嗣於5月5日安排多位年龄70至90余岁不等之我前任国安、行政、国防及外交首长赴该岛畅饮淡水,显示太平岛之淡水供应充沛,以实际行动打破菲国毫无根据之谬论。
(6)太平岛5号井地下水为可饮用之淡水,且岛上淡水储量丰富,足以维持人类居住为不争之事实。
五、中华民国政府再度郑重邀请本案5位仲裁员实地赴太平岛考察,以避免仲裁庭对此一牵涉广泛、备受关注之仲裁案做出听信一面之词,却乏实证支持之错误判断。倘仲裁庭仍决定不回应我善意邀请,则不应对太平岛之法律地位做出裁决。本案最终判断倘有任何损及我南海主权及海域权利之处,对中华民国不具法律拘束力,我政府既不承认,亦不接受。

类别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