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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可扣抵税额申报之规定

  • 张贴日:105-12-06
  • 发布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若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并课徵所得税。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可扣抵税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个人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104年度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100万元(已依折算率换算为新台币,下同),在大陆地区已缴纳所得税为10万元,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100万元应并同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此外,尚未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前,甲君个人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万元,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後之应纳税额为26万元,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为6万元(即26万元-20万元),又甲君在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10万元已超过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增加之应纳税额6万元,故甲君於大陆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可扣抵税额为6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申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可扣抵税额,应检附大陆地区税务机关发给完纳所得税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应先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目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验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类别、全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及税款缴纳日期等项目供稽徵机关查核。【#389】

新闻稿提供单位:左营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罗匀彤
联络电话:(07)5874709 分机:6967

类别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