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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委托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处分该大陆企业罚锾并停止其股东权利

  • 张贴日:106-05-05
  • 发布单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陆企业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下称该大陆企业)透过外国机构投资人(FINI)永丰金证券(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丰证(亚洲)】委托买卖国内证券,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爰该大陆企业上开行为已违反规定。
金管会业函请永丰证(亚洲)不得再接受该大陆企业委托买卖国内证券,并限期於6个月内出清持有我国证券;另依两岸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对该大陆企业处罚锾新台币60万元并停止其股东权利,其持股不算入该证券已发行股份总数,且其表决权不予计算。
金管会重申侨外资及陆资投资国内有价证券应确实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令,嗣後如经发现违规情事,将依相关规定从重议处。
证券期货局 证券商管理组
联络电话:02-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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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