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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对於西班牙法院判决,将从事电信诈骗案之国人引渡至中国大陆之回应

  • 张贴日:106-12-16
  • 发布单位:法务部

105年12月13日,200余名我国国民(加上中国大陆籍嫌疑嫌犯共约300人)在西班牙马德里、阿利坎特、巴塞隆那等地,因涉嫌电信诈骗案件遭到逮捕。我国与西班牙之间,因无警政合作与司法互助协定,无法即时与西班牙当局进行共同打击犯罪之合作行动,仅能透过外交部驻西国馆处就地联繋,其後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曾召开「跨境电信诈骗追赃平台」会议,研商後续策略与作为。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台中地检署)旋於105年12月底兼程赶赴西班牙,会同外交部驻处与相关机关联络并接洽司法合作事宜。在外交部及驻西班牙代表处协助下,分别於106年1月及3间,向西班牙提出引渡及司法互助请求。另提供中国大陆法制及人权纪录不彰等资料予外交部参考应用,以期充分保障该等在西国羁押国人之权益。
本部事後多次洽请外交部促请西国尽速回复司法互助等请求,然西国仅告称:因该国与中国大陆订有司法互助与引渡条约,必须先审理中国大陆请求之引渡案。对於我国所提起、一再以各种方式、管道之司法互助请求,则迄无明确回应。106年9月间,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再度亲赴西班牙接洽相关进度;之後本部亦经由参与其他国际组织丶会议机会,透过西班牙之联络窗口持续探询西国进度,然均未获得积极回应。
在本案发生之前,西班牙曾数次检具声明依照平等互惠原则,向我国请求司法互助案件,我国皆予以协助执行;然对於我国所请求之本件司法互助案件,西国却未予积极回应。另据悉西国法院对本案判决理由之一,系依据「一中原则」认为我国非属於联合国会员国,且我国与西班牙、欧盟均不具外交关系,而认为我国系中国之一部分云云。此一说词严重伤害我国主权,背弃先前向我国请求司法互助时,所称尊重我国司法主权之立场,且无视我国独立主权及司法法域之现状,本部对此深表遗憾,并应予驳斥此种论调。
此次遭判决引渡至中国大陆之国人,依西国法律规定,仍有上诉之机会,本部将密切关注其後续进展,持续与外交部及相关机关共商对策,以维相关国人之合法权益。
本部呼吁国人应体认跨国诈骗已成为国际共同打击目标,且伤害台湾形象甚钜,不应贪利、或抱持侥幸心态涉案。同时要求将涉案国人送回我方进行侦审,再由两岸共同合作侦办,始能澈底有效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唯有两岸透过警务及司法合作管道,共同侦办,相互交换对方所需证据资料,缉获幕後主嫌及金主,使之分别接受法律严厉制裁,才能彻底瓦解诈骗集团,一起为两岸人民袪除电信诈骗之害。本部所属检察机关检察官对此类犯罪必将严予诉追,求处重刑,以保障任何人不受此类犯罪侵害的权益。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