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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权保障 符合规定之国人藏族配偶、滞台藏人及藏族人士之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专案居留

  • 张贴日:106-02-20
  • 发布单位:内政部移民署

为协助国人藏族配偶在台居留,行政院已於105年11月4日召开会议决议停止适用国人藏配居留审查处理原则,国人藏族配偶可以比照国人之外国籍配偶申请在台居留。此外,为协助长期在台无法居留的滞台藏人免其生活陷於困顿,入出国及移民法第16条第4项放宽相关条件亦於105年12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至於藏族人士之未成年子女申请在台居留部分,内政部亦已於106年2月14日发布相关审查作业规定,以落实保障人权及家庭团聚权。
移民署进一步说明,国人之藏族配偶原须依「持印度旅行证之国人藏族配偶申请居留联合审查处理原则」,於结婚满一定期间或育有在台设有户籍之亲生子女,始可申请居留,基於家庭团聚权考量,该处理原则业经停止适用,藏族配偶得比照国人之外籍配偶持停留签证入境改办外侨居留证之方式,并依「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第6条第4项但书规定,向移民署申请居留,经会同相关机关审查核可後,即可在台居留。
对於长期在台无法取得居留身分之滞台藏人,入出国及移民法已修正放宽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国之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且经蒙藏事务主管机关组成审查会认定其身分者,移民署应许可其居留,目前已有18名滞台藏人向移民署送件。
另藏族之未成年子女申请居留,内政部於106年2月14日发布「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16条第4项规定专案获准居留且归化我国籍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证未成年子女申请居留联合审查作业规定」,是类已取得我国籍藏族,现居海外之未成年子女即可依该作业规定申请在台居留。相关送件须知及作业程序可於内政部移民署全球资讯网网站查询及下载(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