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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被害人再获返还犯罪所得

  • 张贴日:106-08-29
  • 发布单位:法务部

为澈底剥夺不法所得,填补被害人损失,以终局实现司法正义,并持续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9条「罪赃移交」规定,法务部於日前,经与大陆公安部联系後,由我方将一起两岸电信诈骗案件中查扣的犯罪所得约新台币172万3,300元(约人民币37万8,777元),返还受骗之大陆地区周姓被害人。
周姓被害人於102年4月间,接获某跨境电信诈欺集团成员之来电。集团成员伪冒大陆地区刑警,对周姓被害人佯称被害人之身分证遭冒用,要求被害人开通其网路银行,并汇款至指定帐户云云,向周姓被害人诈骗财物。周姓被害人因而陷於错误,先後汇款至该诈欺集团掌控的大陆地区银联卡人头帐户内。
本案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指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获,报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待判决确定,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随即向法务部提出协助请求,由法务部将接获的司法互助请求转请大陆地区公安部门协助,再由大陆地区公安部完成相关返还款项的前置作业。最终我方得以顺利将本件扣得的172万3,300元汇款至大陆,完成台湾第7例成功将犯罪所得返还大陆地区被害人的司法互助工作。
台湾自103年4月间首次返还大陆地区被害人赃款以来,迄今已累计返还约新台币1,989万余元(约人民币435万余元),大陆返还台湾也有6件成功案例,累计返还金额约新台币1,442万余元。我方致力於查扣犯罪所得,积极返还赃款,并透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架构,弥补大陆地区被害人之损失,维护两岸法治及民众权益。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