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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罚锾案

  • 张贴日:106-06-19
  • 发布单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裁罚时间:106年6月19日
二、受裁罚对象: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三、裁罚之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下称两岸条例)第1项、第93条之1第1项及行政罚法第14 条规定。
四、违反事实理由: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登记以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FINI)身分投资国内有价证券,依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办理所属香港法人客户开户所附文件揭示其唯一股东为大陆企业,事实明确显示为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法人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国内有价证券投资却仍接受其委托,核有行政罚法第14 条故意共同实施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3 条第1项规定之义务。
五、裁罚结果:依两岸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及行政罚法第14 条规定,就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之违规行为处罚锾新台币60万元。
联络单位: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联络电话:02-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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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