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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对自中国大陆及韩国等国产制进口镀锌钢品及碳钢钢板课徵反倾销税,并溯自105年8月22日起实施,为期5年

  • 张贴日:106-02-21
  • 发布单位:财政部关务署

财政部表示,对自中国大陆及韩国产制进口特定镀锌、锌合金扁轧钢品(下称镀锌钢品)及对自巴西、中国大陆、印度、印尼、韩国及乌克兰等6国产制进口碳钢钢板反倾销调查案,经财政部公告自105年8月22起临时课徵反倾销税。嗣财政部及经济部分别完成倾销及产业损害最後调查,认定确有倾销及产业损害情事,且经济部综合评估,无充分证据显示采行反倾销措施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有明显之负面效果。案经财政部106年2月10日第205次关税税率委员会决议,对两案相关涉案厂商之涉案货物课徵反倾销税(税率如附表),并溯自105年8月22日起实施,为期5年;此外,碳钢钢板案并接受部分中国大陆及韩国涉案厂商所提之具结申请,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适用期间至110年8月21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涉案货物进口商被临时课徵之税额,如高於应课税额者,可依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第41条第2项规定,向海关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进口货物非属应税范围者,得申请退还其已纳税额。


财政部并表示,两案申请人为防止调查期间进口商大量进口涉案货物,破坏反倾销措施救济效果,皆依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申请回溯课徵反倾销税,惟经财政部及经济部调查认定,均未符合回溯课徵反倾销税之认定要件。


相关课徵公告、倾销及产业损害最後调查报告,可至财政部关务署网站(焦点主题/反倾销措施/现行课徵项目或近年调查案件)及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网站(案件调查/调查报告/反倾销税案件)查阅或下载。 新闻稿连络人:张瑞纹 联络电话:2550-5500分机1010


档案名称: 1060221镀锌碳钢课徵反倾销税-附表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