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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持续将查扣之犯罪所得返还大陆地区被害人

  • 张贴日:106-02-23
  • 发布单位:法务部

台湾持续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下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9条「罪赃移交」规定。今(106)年2月间,遭两岸诈骗集团行骗受害的大陆地区刘姓被害人,在法务部与大陆公安部联系安排下,已收到我方所返还,经查扣之诈骗犯罪所得约新台币94万5,900元(约人民币21万余元)。
某跨境诈欺集团成员自103年10月间某日起,以电话随机联络被害人,佯称被害人之身分证遭犯罪集团冒用,要求被害人交付保证金,并配合大陆地区公安人员侦办云云,向被害人诈骗财物。刘姓被害人接到该类诈骗电话,因而陷於错误,陆续於103年10月间汇款至该诈欺集团掌控的大陆地区银联卡人头帐户内。
本案由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杨梅分局查获,移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待判决确定,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随即向法务部提出协助请求,由法务部将接获的司法互助请求转请大陆地区公安部门协助,再由大陆地区公安部完成两岸调查取证及相关返还款项的前置作业。最终我方得以顺利将本件扣得的94万5900元汇款至大陆,完成台湾第6例成功将犯罪所得返还大陆地区被害人的司法互助工作,而该笔款项已由刘姓被害人於今年2月间受领。
台湾自103年4月间首次返还大陆地区被害人赃款以来,迄今已累计返还约新台币1,769万余元(约人民币397万余元),大陆返还台湾也有6件成功案例,累计返还金额约新台币1,442万余元。由此可见双方相互协助,成功返还赃款,终局实践正义的成果。
罪赃的成功返还尚以「有效查扣」为前提。为此,法务部於去(105)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及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强化查扣罪赃机制。此外,为有效阻断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并查扣罪赃,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更於去年4月28日成立「跨境电信诈骗追赃平台」,以「查得深、扣得到、还得多」为目标,足见罪赃查扣及返还,始终为我方所重视。
在前述基础上,法务部仍将持续透过两岸司法互助机制,积极与大陆地区主管机关合作,相互协助追返各类案件罪赃,以保障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