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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专校院提供陆生来台研修承诺书调查与後续处理说明

  • 张贴日:106-03-17
  • 发布单位:教育部

有关国内各大专校院已提供陆生来台研修承诺书的调查情形,教育部经由学校填具回传之问卷调查内容,整理说明如下:
一、起始年度:经学校填具的内容得知,最早在民国94年已有1所学校提供类似之承诺书,99年起每年都有零星学校提供,104年开始提供承诺书的学校数明显增加。总计自两岸学生开放交流以来,国内157所大专校院中共有72所学校曾经提供对岸学校未报核之书面文件。
二、文件样态及内容:学校所报提供给对岸之文件样态不一,包括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邀请函等样式;而各项样态之文字内容亦不相同。从「本学术自由」,到「不涉及政治议题活动」、「课程内容不涉及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
三、学校签核程序:根据调查了解,国内各校在面临对岸学校提出要求时,校内提供该项文件的单位各种层级都有,从校级、院、系所、国际处等单位,各校内部程序不一,甚至亦有由承办人迳行提供,相关作业皆未报部审核,行政程序轻率。
四、对岸要求单位:陆方要求提供的有教学单位(院系所)、行政单位(校台办或国际处)、省市台办、教授、学生家长等身份。截至教育部於106年3月份的调查为止,大陆地区共有26省(市)要求提供,最多的为浙江省。
经过此次调查得知,国内大学校院面对陆生来台,若对方相关单位提出类似文件的要求时,校方行政人员几乎都未经由正式签核流程,且文件之叙述内容也是回应对方的要求。
对於本案,教育部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本案学校提供之承诺书,已明显违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立法精神,惟考量学校出具承诺书系多年来的普遍现象,因过去教育部对相关法条适用范围未作明确界定,致令很多学校对法规认知及解读有所偏差。是以,对於现有及过去学校出具不适当之承诺书,教育部将立即发函纠正。
二、为确保学术自由及两岸平等互惠交流,未来两岸校际所签书约及後续承诺书等相关文件,皆视为两岸协议之部分,一律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在确保学术自由及两岸平等互惠交流的原则下,教育部将做以下处理:
一、教育部乐见并鼓励两岸学术交流,但无论国内大学校院提供的是研修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都非两岸交流必要条件,文件内容确实已限制讲学空间,影响学术自由,且校内提供对外之文件,行政程序轻率。教育部对已提供相关文件之学校将发函纠正。
二、通函各大学校院重申两岸校际交流应依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办理,校际签署之书约应於签约前1个月报部审查;自即日起如有承诺书等相关文件,皆视为协议之附件,亦需依程序报部审查。
三、另因校际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关文书往来(如邀请函),应强调平等互惠原则,不得限制学术自由,亦不可违反个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教育部重申鼓励大专校院在「平等」、「互惠」、「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下进行两岸交流,未来会坚持此一立场,持续鼓励两岸学校进行交流与互动。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