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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

  • 张贴日:106-06-19
  • 发布单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处分时间:106年6月19日。
二、 受处分之对象: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叶○○。
三、 处分之法令依据:证券交易法第56条、第66条第1款、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3项、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0条第1项。
四、 违反事实理由:
(一) 永丰金证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周之缺失:
1、 永丰金证券对子公司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下称永丰金证券(亚洲))违法接受陆资企业委托投资我国有价证券,核有未落实对子公司法令遵循之监理。
2、 永丰金证券对永丰金证券(亚洲)以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为担保品之融资风险管理宽松,另香港子公司105年4月至12月未执行内部稽核,且未将106年度稽核计画提报母公司,永丰金证券核有未落实对子公司风险控制及内部稽核执行之监理。
(二) 洗钱防制作业缺失:永丰金证券受理客户买卖股票,其执行洗钱防制作业未详实载明评估依据及留存评估之轨迹,且未订定集团层次之防制洗钱与打击资恐计画。
五、 处分结果:
(一) 公司部分:
1、 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对永丰金证券予以警告处分。【警告处分之效果为受处分人3个月内不得申请下列案件:(1)增加业务种类或营业项目。(2)增设分支机构。(3)转投资国内、外及大陆地区证券、期货、金融及其他事业。(4)办理现金增资或募集公司债。(5)担任ETF流动量提供者。】
2、 另命令永丰金证券委托签证会计师出具该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之「专案审查报告」,且於签证会计师出具对於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有效性之审查意见前,该公司不得增加对子公司之转投资、资金贷与或背书保证。
(二) 人员部分: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命令永丰金证券停止该公司总经理叶○○1个月业务之执行。
联络单位: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联络电话:02-27747322
如有任何疑问,请来信:
本会民意电子信箱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