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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5-05-23

主旨:公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数额、实施范围及方式,自中华民国103年9月1日生效。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4条第1项、第3项及第30条。

公告事项:

一、对於大陆观光团体旅游数额管理调整措施,依交通部观光局103年8月22日观业字第1030910780号函建议修正。

二、103年6月起大陆观光团体旅游数额每日核发5,000人,即每工作日核发7,300人(一般团、优质团各3,650人)。

三、103年9月及12月为旅游旺季,每日数额自5,000人调高至8,000人,每工作日核发11,680人,其中一般团3,650人、优质团8,030人(原3,650人,另增4,380人)。

四、实施方式:

(一) 优质团旺季增加之数额4,380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二) 自103年9月1日起,原优质团数额中之一半(1,825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三) 自104年1月起优质团数额均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五、本部102年4月22日台内移字第10209555301号公告第1点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