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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3-02-28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其业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办理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联运系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多边联运协定(MITA)或双边联运协定(BITA)之规定,并按下列间接方式办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在大陆地区之旅客、货物、邮件联运业务:

一、电脑订位系统应经第三地连线。

二、透过第三地国际清账所办理清帐。

第四条     台湾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依本办法申请间接联运者,应检附参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多边联运协定(MITA)或双边联运协定(BITA)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请核转主管机关许可。

第五条     台湾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经许可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者,相互间得开立联运机票及货运提单,并办理行李运送。

第六条     台湾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经许可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者,主管机关如发现其申请事项或检附文件虚伪不实,得撤销其许可。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